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重点地块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和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堆存倾倒点情况的排查。
将36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工业固废堆场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涉镉污染源整治,有效防范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用地的途径。
逐年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控源断源积极推进,自2018年起,按年度分批次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400余家企业先后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全省完成工业固废堆场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持续加强。动态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推进企业落实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自治区本级和14个设区市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宣教、信息化、应急等基础监管能力建设得到有效提升,111个县(市、区)的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实现全覆盖,并按要求完成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年度任务,为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安全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流失、扬散;(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一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一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七是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六是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厅《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446号)要求,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用地自行监测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新的名单内重点监管企业省级有7家,市级有8家,共计15家企业,并在政务公开网站对这15家进行了公开,各重点监管企业需按要求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流失、扬散;(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一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建立在产企业年度申报、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在产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关停搬迁企业拆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企业退场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等制度。三是落实全市多部门联动的地块开发利用准入制度。
《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信息公开。
3、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同时督促企业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工作。6.严控工矿污染。劢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幵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京环办〔2018〕47号))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区环保局组织重点企业参照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在企业用地方面,完成对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指导和督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针对厂内风险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三、逐步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测要求自2018年起,各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现将《上海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并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二、落实环境监测要求自⒛18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相关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两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
自2018年起,各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同时,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
自2018年起,各区督促辖区内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有关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和加强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市环保局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了筛选,经征求各区意见,确定了《天津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市级名单)。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同时,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