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主席令第九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第四章 定量审查第九条 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可交易排污权审查意见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协助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三章排污权核定第十条全省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第四章 定量审查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可出让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出具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国办发〔2014〕38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等相关要求,我局已于2022
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等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联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中,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并落实了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权指标;碳排放权配额指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分配给本省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3)工业排污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4)工业排污单位拟实施项目改、扩建,在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探索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为满足市(州)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需求,探索推动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力争通过市场手段有效调控新增重金属排放
排污单位购得排污权但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建设项目终止的,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出具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意见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函,可对《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载明的排污权申请出让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按照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年内按彼时政策有偿取得,并附环评审批文件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函;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市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一、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省委改革委2022年工作要点)修订《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6〕51号),切实保障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运行。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排污权确权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适时增加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元/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00元/吨·年。三、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格。
》(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二)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需求,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基础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支持,积极安排落实。...(二)数码转移喷墨印花:可包括织物复洗烘干、数码喷墨印花、压烫转印、定型工序,且不含煮、练、漂、丝光、碱减量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前处理工序及染色工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将于2020年9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全面加强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监管。...系统流程 系统流转监管范围仅针对有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并按照“环评审批(备案)—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流程流转。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按照省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