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
(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有关要求,现发布舟山市2025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以及和《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等要求,建设满足需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推动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裕、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良性发展格局
》《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要求,建设满足需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推动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裕、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良性发展格局,根据各地上报项目,经专家论证,拟将杭州市第三固废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等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金华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调整或新增均需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号)要求,严控低、小、散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体水平
5.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对照“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目标,开展提档升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现发布丽水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主动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号)要求,开展提档升级;(3)原则上不支持新(扩)建产能充足的相关危险废物
同时项目要符合《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文件要求。(二)危险废物收集类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单位。
》(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有关要求,现发布舟山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遴选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金华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丽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围绕打赢清废攻坚战,陆续出台《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在全国率先实施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杭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湖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47号)、《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年 11月18日);(7)《关于发布2020年度增补纳入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的通知》(浙环函〔2020〕102号);(8)《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
〕47号)、《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上报项目要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3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重塑责任链、监管链,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