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7年10月27日环保部《关于现场及时采用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2.自行采样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数据相差较大,对即时采样、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有异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来认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做法饱受热议,社会各界提出不同的看法,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究竟是应当按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还是应当按照即时采样取瞬时样结果来判别超标排污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基层在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七、在“4 技术内容”后增加“5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5.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事实上,关于“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早在2007年就发文确认“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复函强调“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
无论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还是生态环境部复函解释,都明确“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因此法院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争论。...关于“即时采样”的效力早有争论,“即时采样”相当于交警的“定点测速”,而连续采样相当于“区间测速”。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区分了即时采样与取混合样两种检测方法,并将后者确立为我国水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方法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但实践中较多执法部门以《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为依据,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也就是一次性采样, 其监测结果即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支持者认为,环办政法函1624号复函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这是很多同行遇到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也一直认为是环境执法的模糊地带,其实在2007年就做出了回复,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复函:回复一:《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5.4 样品采集的同时,需按照hj/t 91规定的方法测定实际排水量,企业如果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可在采样的同时,同步记录在线设施的废水排放量数据。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现场即时采样作出明确规定。...《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1246号)指出:“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据此,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问题一免征等相关规定内涵模糊超标依据日均值还是现场即时采样?...同时,《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中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因此,上文提到的环保部以现场即时采样作为是否超标的做法在国际上已有先例。...而近期,环保部的《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一文更是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热点话题。2达标的分类在讨论如何才算达标之前,不妨看一下污水处理达标的分类。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5.2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的保存等按hj/t91执行。5.3企业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实施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4测定方法:按hj700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四、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