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的,不在此列)。...包含所有临时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含污泥接种)、试运行、配合验收、质量保修、环保验收通过后免费协助运营3个月,并包含履约期间成果报审、施工手续审批、评审等所有工作和费用(涉及政府收费的
第十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经营项目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第八条 非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其收取的水费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进行征收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类收费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二)“产生者付费”原则。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管、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地税务、财政、住建、环卫等部门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共同做好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的征管职责衔接和征管资料交接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不得重复收费。
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和《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的通知
第八条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制定价格的程序,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促进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办法,规范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据实列支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应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日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及清运生活垃圾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四)调整处置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元/m3。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公告》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各地虽根据当地情况可能选择不同的征收手段、方式和标准,但收费性质将逐步统一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垃圾处理收费性质得到明确,此次《公告》中明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据了解,我国目前仍有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来进行征收和管理的。
综合水价包括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供水价格属于经营性收费,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市于 2013 年 9 月调整了居民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联合5部门发布了关于垃圾处理费转划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这一措施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垃圾分类征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属性,这一属性不仅提高了征费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也在倒逼政府加快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措施的实施
比如垃圾处理费,新出台的《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这一公告的出台也为后续垃圾处理费征收中“污染者付费”机制的推广打下基础,在收费机制的改进下,项目盈利边界有望进一步改善。
与垃圾处理费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前不久,国税总局、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文,宣布自2021年7月1日起,住建部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以,要健全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推动提升供给质量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