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度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深入学习贯彻新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标上位法相关条款,完成《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4.推动落实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为此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等法规,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碳排放交易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举措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将项目信息公示如下:一、项目说明项目名称:赣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处置厨余垃圾项目。
比如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保障了碳市场的良性循环。
公示如下:淮北市资源化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淮北市资源化处置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功能,在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我部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组织编制下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路线图,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财税、金融、司法等领域涉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各层级制度,确保企业获得、转移、注销碳资产全过程有法可依。
建设形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和“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从其相关内容可以看出,逐步形成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系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目标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
一是持续强化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并完善配套交易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
详情如下:关于举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为提高强制性地方标准制 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
从短期看,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要夯实碳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二是健全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增强数据监管能力,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目前已由司法部上报国务院。
其中,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由发展改革委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由生态环境部起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由生态环境部起草。...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计划明确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对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而在2021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为《草案修改稿》)中提到,重点排放单位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梳理征求意见情况可以发现,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在不断摸索调整未履约重点排污企业的处罚额度,但总体来看是处罚变重:2019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