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支持综合保税区光刻机、工业母机维修类项目建设发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全文如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指导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项目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具有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供应商须具有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许可,【根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根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注册地(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根据《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注册地(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如下所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通过整合流程、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出口整体通关时间0.13小时,比全国平均时间少2.34小时。
全面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现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三、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八)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些地方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如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创建全省首例环保二维码信息公开系统,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构建全周期闭环信用监管机制,有序推进“互联网+监管”,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任务。
》(川府发〔2021〕9 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 号),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黑政规〔2021〕6号)和《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黑网政办发〔2021〕15号)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
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支持四条产业链上精深加工企业及时获取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原材料。
〕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