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大气污染物控制存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保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多种制度,而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税等政策工具也在试行、研究或者制订之中。在众多的环保制度中,有些制度存在理论上不明确、实践效果差的问题,有些制度单纯从某一种理论或者实践看是可行的,但多种制度并行时出现交叉、打架的现象,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环境保护效果,而且极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和企业成本。本文主要对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简要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本看法:总体上是失败的政策
我国实行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体上来说是失败的政策,因为理论上站不住,实践上不可能做好也没有做好。理论上不支持是基于三个方面:
一是因为排放总量的变化与环境质量的改善是非线性关系,即几乎所有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COD等)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与区域、气象、大气和水环境等要素相关,也与污染源的位置和排放方式(如低源、面源、高架源等)有关,而污染物总量由权力机构制定一个削减目标来自上而下地分配体现不出非线性关系,所以即使总量减排了,环境质量却得不到改善甚至恶化的情况是会发生的,“十一五”二氧化硫的总量减排就说明了这一点。“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减排10%的任务是完成了,但却是由电力一家减排20%以上的任务,完成了全国的任务。由于电力排放和扩散的特点,根据科学测算,同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电力排放对环境影响要小得多。换句话说,除了电力以外的部分,二氧化硫还是增加的,而且越没有污染控制设施的散煤,由于总量控制对他们无什么效力,二氧化硫排放越多,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越大。
二是总量控制是粗放式管理方式,如是以年排放为考核单位时间太长、反馈太迟,再如通过层层分解,而不是由环境质量需要来决定总量等等,与精细化、精确化的污染控制要求格格不入。
三是环境污染是众多不同源、不同污染物共同造成的结果,而排放标准就是对污染源或者某种工艺的不同特性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最高限值)的,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得多。且“主要污染物”与“次要污染物”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污染源而言显然是不同的,且“主要”与“次要”也是相对的,有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某一地区某一时间二氧化硫是主要污染物,而另一地区氮氧化物是主要的,而有些地方建筑扬尘却是主要的,把某种污染物确定为全国统一的主要污染物不是太粗放了吗?
因此,污染物治理的思路是全面控制、综合防治,因地制宜,而不是抓主放次,更不能在全国层面抓主要污染物控制,否则环境污染的问题就是摁下一个葫芦起了无数个瓢,雾霾的严重性已经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必须牢牢汲取。
原标题:大气污染物防治制度设计应注重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