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漳州市环保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环综〔2017〕20号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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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

2017-03-09 09:4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漳州市环保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环综〔2017〕2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环保局(环安局)、财政局,各重点污染源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1日

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7〕23号),我市自2017年起开始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为保障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形成环保部门监督指导,重点污染源企业和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单位(以下简称监控运维单位)参与的科学运作网络,三方互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费核定征收、环境执法、总量减排以及应急处置等环境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改变传统环境管理模式,创新环境管理思路,提高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能力体系建设的水平。

二、工作对象

(一)参与统一运维的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确定

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对象包括:1、国控企业;2、省控企业;3、国、省控企业外,被当地环保部门列为重点废水、废气排污企业。省环保厅下达的年度国、省控企业名单如遇调整,原有上年度参与统一运维的重点污染源企业继续开展统一运维,同时将新增企业补充纳入本年度统一运维范围。2017年参与统一运维的国控企业32家,省控企业23家,合计监控设施294台,其中CEMS40台,COD45台,氨氮45台,总磷17台,pH计18台,流量计45台,数采仪84台(详见附件1-2)。

(二)运维单位的确定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1家监控运维单位,以利统筹协调,保证运维质量。

2.本方案所涉及的监控运维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或分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中标人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监控运维内容与年限

(一)监控运维内容

监控运维内容包括在线监控设施的巡检与维护、数据采集传输、故障应急处置、监控运维台帐及保障措施,并承担联网通信费用,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协调相关事宜(详见附件3)。

(二)监控运维年限

监控运维服务期每轮定为5年。

四、监控运维资金

(一)资金来源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7〕23号)的规定,运维资金由重点污染源企业出资以及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资金共同组成。具体运维费用由重点污染源企业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政府按1:1的比例出资,其中芗城、龙文区政府负担份额由市级财政分担50%。

(二)资金筹集与支付方式

由市环保局设立子帐户专门用于收支、管理运维资金。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测算本级所需承担的运维资金,报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招标合同确定金额及负担比例,将本级所承担的年度运维资金拨付市环保局专用子账户,逾期未到位的,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资金调度结算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应于监控运维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收齐各相关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当年度运维资金,缴入市环保局专用子帐户;每轮运维期的后4年,在监控运维年度结束后30日内收齐下一年度企业的运维资金,缴入市环保局专用子帐户。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未及时收齐所属各相关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运维资金并缴入市环保局专用子帐户的,将及时予以通报;超过30日的,市环保局将约谈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环保局局长,并在县委书记(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总量减排考核中予以扣分。

市环保局从设备正式移交监控运维单位的次月起,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详见附件4),经4次考核为合格以上,于下一年度第1个月内拨付年度合同价款,因服务不到位被扣除款项从当次应付款中扣除。被扣除的款项将计入下一年度监控运维经费。

2017年的最高控制价为820万元/年。(本次预算审核价的重要说明:由于2017-2021年纳入统一运行维护的设备型号、数量尚存不确定性,采购人预算审核价是在2017年交付运维的设备型号、数量基础上,以同型号设备逐年递增10%为依据测算获取的。因此,要求中标人以中标总价及测算的设备数,换算各型号设备年运维单价(并在分项报价表中列出)。此单价5年内不作调整,结合每个运维年度实际交付运维的设备型号、数量作为计算当年度运维资金的依据。)

五、招投标原则

(一)范围

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二)定标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要求“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动监控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完不成任务将对当地总量减排工作实施‘一票否决’”,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务必达到并超过此基本工作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投标人或其法人代表名下子公司具有废水、废气、水质自动采留样器、数据采集器、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生产能力(已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具备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备进口品牌的一级代理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投标人近5年内不得有任何的行贿犯罪记录,实施委托运维工作中不存在因自身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公开通报记录(包括企业法人、项目经理、运维人员等)。

4.在国内已承接地市级以上同类型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工作的予以加分。

5.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以汇款方式提交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至市环保局运维资金子帐户,该履约保证金在5年监控运维期限满,中标人完成运维工作,并经考核合格且办理完移交给采购人的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在漳州市市区内注册成立子公司,配套建设符合规范的工作场所、实验室及购置工作车辆。

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最高控制价为无效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方法

本次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将对具有实际性响应的投标人按价格(20分)、商务(26分)、技术(54分)三个部分进行评估。

评委评分结果统计时,应分别对商务、技术部分的总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方法分别计算有效投标人在商务、技术两个部分的各自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最高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价格低者为中标候选人),但当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放弃,可由中标候选人中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递补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综合管理,市环保局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明清(漳州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皇斌(漳州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成员:方文雄(漳州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黄诚(漳州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科长)

林志斌(漳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

王金和(漳州市环保局审批科科长)

占国兵(漳州市环保局污防科副科长)

郑贞钦(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郑志鹏(漳州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蔡添寿(漳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冯皇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环保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资金往来结算,招标、运维工作全面接受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县级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3月5日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七、工作时间安排

监控运维工作主要分为项目前期准备、政府招投标、监控设施整改及交接等三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3月31日)

1.制定招投标原则和考核办法。

2.组织召开动员大会,通知纳入统一运维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自动监控设施专业化运维工作。

3.重点污染源企业出具委托书。

4.市、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在环保部门、监控运维单位、重点污染源企业三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勘查报告。勘查报告应包括委托设备数量、型号、运行情况、监控室站房建设及排污口规范化情况、整改意见等。其中整改意见作为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设备交接前整改指导文件,设备情况作为制定标书的依据。

5.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并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市环保局需求编制标书。

(二)招投标阶段(2017年4月1日~5月31日)

1.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开展招投标工作,通过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1家监控运维单位。

2.重点污染源企业与中标监控运维单位签订监控运维合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作为合同监督方一并签署。

(三)监控设施整改及交接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1.监控运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标监控运维单位按照中标文件完成监控运维服务中心、服务站、备件库、实验室等建设,完成监控运维人员、车辆等调派工作。

2.中标监控运维单位会同市、县环保部门于监控运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相关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站房及其配套设施、排污口、采样系统等规范化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由监控运维单位于检查验收结束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请求,经市、县环保部门共同确认后由运营单位负责在15日内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免费完成整改并移交。仪器有更换的,原设备由运营单位负责妥善封存于企业。

3.中标监控运维单位于运维合同签订后30日内配合全部重点污染源企业制作设备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4.监控运维单位在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后即根据投标方案及承诺提供相应服务,并统一编制交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和县级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根据运维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监控运维资金支付时间起点从收到交接报告次月起计算。

八、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职责

1.负责监控运维工作的总协调,具体实施招投标并作为监督方参与签订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运维单位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的监控运维合同。

2.设立市环保局运维资金子帐户并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按合同规定及年度考核意见向监控运维单位支付监控运维资金。对监控运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3.测算芗城区、龙文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本年度监控运维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向市财政申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督促县级环保部门按时缴交企业运维资金。

5.做好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验收工作并组织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汇总统计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运行成果考核指标,出具考核意见并根据意见做出是否扣留运行资金或取消运维单位资格等处理决定。

6.严格执法,对监控运维单位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异常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不配合监控运维工作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7.市环境监测站要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对市直国、省控企业进行每季度比对监测,并将比对监测结果与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结果汇总,及时提交本级环保部门,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运行情况考核的依据之一。要发挥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优势,对监控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监测设备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等问题予以通报,为监控运维工作公开透明提供保障。

8.组织开展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能培训。

9.牵头协调解决监控运维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县级环保部门职责

1.督促所管辖重点污染源企业按时与中标监控运维单位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签订监控运维合同,督促所属相关企业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设备整改、移交,并按时于每个监控运维年度年初向本级环保部门缴交企业应承担的监控运维资金。

2.测算本级年度监控运维资金,向财政部门申报列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

3.及时收缴企业的运维资金并按时缴入市环保局运维资金子帐户。

4.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对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规范性的检查,开展运维评估等工作,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提供必要条件配合运维单位工作。

5.做好日常数据调阅工作,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时,通知运维单位及时排除故障。

6.严格执法,对监控运维单位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异常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不配合监控运维工作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7.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按照市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工作布置进行每季度比对监测,并将比对监测结果及时提交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本级环保部门,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运行情况考核的依据之一。要发挥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优势,对监控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监测设备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等问题予以通报,为监控运维工作公开透明提供保障。

8.县级环保部门应于每个季度10日前对监控运维单位上季度监控运维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考核意见上报市环保局。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落实各级监控运维财政补助资金。对各级环保部门申报的监控运维资金进行审核,将监控运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市级财政统筹协调好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2.对运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重点污染源企业职责

1.负责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由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监控运维单位人员除外)导致的设备损坏,由企业负责修复或重建。

2.负责排污口、站房、比对采样平台的建设及已建成排污口、站房、比对采样平台的规范化整改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3.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新增监控污染因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购、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所需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移交监控运维单位,相关费用由污染源企业自行承担。

4.为监控运维单位提供通行、站房、水、电、避雷等开展监控运维所需的基本条件,积极配合监控运维单位做好维护工作和处置应急问题。对故意阻挠、拖延监控运维人员开展正常监控运维工作导致运维不到位承担相应责任。

5.与监控运维单位、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签订四方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属地环保部门缴交监控运维资金。部分特殊行业(如电厂、石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合理需求与运维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增加的合理成本由污染源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监控运维单位,补充合同履约情况由污染源企业监督。

6.停、复产及其他可能影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应提前5天告知监控运维单位,以便运维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7.通过监控平台获取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对本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议的,在24小时内向属地环保部门提出仲裁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8.对监控运维单位的运维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建议或对监控运维单位未尽职行为进行投诉。

9.监控运维期满后,在下一轮监控运维单位签订合同前,该期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由企业自行负责,各级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监管。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部门要求,将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布。

11.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监控运维单位职责

1.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控运维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统一的运行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在运维区域内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定期校准、校验,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率、数据联网率、传输有效率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

2.监控运维单位要防止数据人为作假,对数据的真实、有效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监控设施的现场执法检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数据弄虚作假、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承担相应责任。

3.承担项目范围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老旧自动监测设备的购置更新、安装及联网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运维期满后,所有权归重点污染源企业)。

4.承担联网通信费用(设置光纤专网)并与网络运营商协调相关事宜。

5.监控运维期内监控设施如遇环保部门提出新的规范要求,由监控运维单位根据要求补办验收手续,费用由监控运维单位承担。

6.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端数据传输方式的改造,做到数据的“一点多传”。即在线监控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同时上传至国家、省、市县监控平台,并且应在现场端预留端口,保证数据稳定、准确传输至企业中控平台。

7.监控运维期间,监控运维单位负责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需的配件、耗材、试剂等;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无法满足运行技术指标的监控设备(整机、配件)及其他配套设施;更换主要配件或整机后,应重新申报设备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执行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手工监测方案,故障发生后优先采用备机监测,无法使用备机的应采取手工监测予以补充;负责免费对国、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在排污口、监控站房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探头,并将视频数据上传至市、县环保部门,现场端数据保留20天以上;负责免费对国、省控废水排放企业安装加密废水等比例留样器,便于环保部门核查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负责免费对国、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监控站房安装门禁系统、空调及配备不间断电源(3KW以上),实现站房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保障监测数据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8.对设备运行参数、状态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排除。对异常数据应开展设备诊断,如确定设备故障应启动设备应急处置机制,如设备正常应保存完整的佐证材料,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企业提起的异常数据复核工作。

9.监控运维单位必须制定监控运维工作程序,保证资料完整归档,按要求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报备有关资料,指定专人将相关的监控运维情况录入到自动监控平台并及时向重点污染源企业通报。每月前5日向市、县级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转月度情况详表,每季第一个月前5日向市、县环保部门报送自检报告等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

10.对流量数据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依据的流量计,在离厂维修时应配合企业做好备案,及时更换备机。

11.提高监控运维能力,提供优质服务。监控运维单位应及时设立独立核算的监控运维服务子公司,充实监控运维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配备必须车辆,备足维护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努力提高监控运维综合能力,为有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2.遵守保密制度,防止违纪侵权。监控运维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现企业相关信息的泄漏,防止侵权事件发生。

13.供应优质设备,服务监控建设。

14.监控运维期结束后,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应运转良好,并达到交接要求。

1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2017年漳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拟实施委托运维项目一览表

备注:具体台数后备注“缺”的,为该企业目前尚未购置安装该自动监控设备,但须实施委托运维的设备数

2017年漳州市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拟实施委托运维项目一览表

备注:具体台数后备注“缺”的,为该企业目前尚未购置安装该自动监控设备,但须实施委托运维的设备数。

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监控运维内容

一、在线监控设备日常巡检维护

日常巡检是指根据技术规范及每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分析仪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系统校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例行维护

(1)每日巡检维护项目

每日由专职调阅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及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及时向各服务站下达维护工单,各服务站维护技术人员根据派发工单按照应急处置机制开展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2)每周巡检维护项目

检查各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自来水供应、采样泵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清洗水泵和过滤网;检查站房内的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对于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极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检查数据采集仪运行情况,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仪及上位机接受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3)每月巡检维护项目

检查CODCr水质分析仪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变化;检查TOC-COD转换曲线(或a、b值)是否适用;检查氨氮水质分析仪气敏电极表面是否清洁,对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对监控设施进行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检查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站房防雷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和手工校准,并进行比对记录。

(4)每季巡检维护项目

至少检查一次CODCr水质分析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闭圈,必要时进行更换;至少进行一次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并进行记录。

(5)废液收集处置

仪器废液、废酸等危险废弃物应按规范集中收集储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置。

(6)巡检维护成效

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相关要求。通过设备巡检维护,降低故障机率,运转率达到95%以上(有效性审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2.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例行维护

(1)每日巡检维护项目

每日由专职调阅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及设备运行状态参数,及时向各服务站下达维护工单,各服务站维护技术人员根据派发工单于当日到达现场开展针对性的维护巡检项目。

(2)每周巡检维护项目

各服务站维护技术人员根据派发工单按照应急处置机制开展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站房内的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检查数据采集仪运行情况,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仪及上位机接受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每次开机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3)每月巡检维护项目

至少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反吹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直接测量法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4)每季巡检维护项目

至少检查一次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和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抽取式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气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直接测量法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至少每季度用参比法和同时段数据进行一次比对校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相关系数校正、气态污染物相对准确度、流速的流速场系数的校正,直到达到规范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5)巡检维护成效

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相关要求。通过设备巡检维护,降低故障机率,运转率达到95以上(有效性审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故障应急处置

1.安排数据调阅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发现数据异常和设备报警情况应立即启动诊断程序,确定设备故障应通知技术人员启动设备应急处置机制,设备正常应保存完整的佐证材料,并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源企业提起的异常数据异议进行复核。

2.建立设备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各型号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备齐相应配件及诊断工具。在故障发生后4小时内实施远程故障响应,无法远程修复的在故障发生后8小时内根据预判故障类型携带备件、备机赶到现场处理,预判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仍无法排除的,应提前安排人员安装调试备机或实施人工监测报送数据(严于环境保护令第19号,设备发生故障后5个工作日内修复,停运期间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报送数据的要求)。

3.更换分析仪主要装置或整机,应重新调试校准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于5天内向属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和验收申请,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办理验收手续。

4.加强与污染源企业的联系,提前做好设施停用、启用、拆除等情况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5.在规定时限完成数据处理、报备事项凭证上传,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数据审核,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5%以上。

三、数据传输

1.收集本次纳入监控运维的各品牌设备数据传输协议,在此基础上统一进行数采软件二次开发,数据采集传输必须与国家、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兼容(根据管理或考核需要,若平台通讯协议变更时,中标方应进行相应改造以满足新的要求),能够满足设备反控及相关监控运维管理信息传输的要求。

2.当数据采集传输因通讯中断造成漏发时,能够以自动及人工请求等方式补发特定时段数据。

3.对数采仪、传输线路进行维护,故障时按规定及时维修或进行整机(配件)更换。

4.监控运维单位承担数据传输通讯费用,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有效性审核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监控运维台帐

1.建立完整的监控运维台帐,包括:自动监控仪器监控运维日常巡检表、自动监控仪器校准记录表、自动监控仪器校验记录表、自动监控仪器状况表、自动监控仪器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现性记录、废液转移联单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等。

2.接收由污染源企业提供的验收台帐及当年监控运维记录,进一步按规范或招标方的要求补充完善(一式两份,监控运维单位、漳州市环保局存档),监控运维结束后完整移交设备接收单位。

3.每月前5日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转月度情况报告(含设备异常情况及故障期间监测数据)。

4.每季第一个月前5日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报送自检报告等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

5.巡检维护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每次巡检应记录、归档、备查,同时由专职档案管理员录入监控运维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1.人员配置

为保障监控运维工作顺利开展,中标监控运维单位人员配置应在24名以上,最低人员配置如下:

项目管理人员1名;

商务人员1名;

专职漳州本地现场维护技术人员(含应急值班)及质控实验室技术员16名;

档案、备件库管理人员1名;

调阅、报备人员(7×24小时轮值班)4名(白班、夜班各2名);

常驻漳州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协管员1名。

以上人员不包括监控运维单位与个别要求驻厂巡检企业另行签订合同所附加的人员。

常驻漳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中心协管员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专职调阅、报备人员与监控中心协管员可协同配合,开展24小时值班调阅工作。

监控运维单位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需经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人员信息(包括所持证号、联系方式等)在漳州市环保局登记,并在监控运维单位办公场所、服务分站、各污染源企业监控站房上墙公开。监控运维单位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未经漳州市环保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动,接受市环保局对人员到位情况的考核,每周至少到市环保局签到。

2.办公场所

监控运维单位应在漳州市市区内工商注册成立子公司,资金独立核算,办公场所建有日常监控调阅所需设备、档案室、备件库、试剂配送中心、办公区等,各功能区相对独立。质控实验室按计量监督有关规定建设。此外,应在漳浦、南靖、台商投资区分别设立1个服务分站(每个服务分站常驻现场维护技术人员各2名)。

3.车辆配备

综合考虑工作需要,监控运维单位必须配备6辆以上运维专用车辆(市区办公场所配备3辆以上,3个服务分站各配备1辆以上),以满足日常例行巡检和应急保障需要。

4.备件库

监控运维单位建立备品备件仓库,备件库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全部耗材、备件和备机。备机应包含常用水、气分析仪、数据采集仪、流量计各8台,不间断电源、pH计各4台;其余根据纳入运维企业新需求配备,以满足维护、耗材更换等需求。要加强备件库管理,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增补,确保备件库保存固定存量。各备件库的设备清单应录入监控运维管理系统。

5.质控实验室

为满足自行监测、人工监测等要求,监控运维单位应建立标准实验室,配备必要实验设备。所用实验设备应定期校准,实验分析人员应持证上岗。

6.监控运维管理软件及反控要求

应使用监控运维管理软件,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在用的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监控运维管理软件进行整合升级,监控运维管理软件能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监控运维考核工作提供可靠、便捷的数据统计功能。

对纳入监控运维的设备能在交接后通过技术研发、改造或设备更换等方式为环保部门提供设备反控手段。

7.技术培训

(1)监控运维单位除应组织监控运维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外,还应建立技术考核培训机制,确保监控运维人员能熟练开展相关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工作,不断提高监控运维技术水平。

(2)协助漳州市环保局开展监控设施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六、其他补充说明

1.设备更换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由监控运维单位免费更换符合要求的设备(已投放市场的最新型号设备),并负责重新验收及承担相应费用。监控运维期结束后,更换后的设备或配件等产权归属采购人和污染源企业,监控运维单位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符合交接要求。

(1)无法满足运行技术指标或影响环保部门监控运维考核指标的设备。

(2)一年内因设备故障问题导致两次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设备。

(3)从提升监控运维规范性、提高监控运维效率的角度考虑,由监控运维单位提出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其他老旧设备更换。

2.新增设备的采购

新增纳入监控运维范围的设备,由污染源企业采购。为便于后续监控运维的开展,监控运维单位应为漳州市纳入统一监控运维的污染源企业制定优惠的设备销售方案。

3.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按五年费用计算,包含以下部分:

(1)实施本章规定的“例行维护”所需费用;

(2)实施本章规定的“故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3)实施本章规定的“保障措施”所需费用;

(4)数据传输通讯费用;

(5)更换核心部件或整机后,需进行验收比对监测的相关费用;

(6)监控运维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免费实施的其他项目。

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

监控运维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数据有效性审核、巡检维护及保障措施三部分,每季度实施考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监控运维情况、设备完好情况、数据采集传输情况、数据准确情况、巡检情况、档案记录完整情况、故障报告和维修情况及人员、器材、设备等日常管理情况。

二、季度考核标准

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数据有效性审核35分、巡检维护35分、保障措施30分。分数与考核档次直接挂钩,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分到9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季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每4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全年考核得分。

(一)数据有效性审核(满分35分)

1.设备运转率(5分)

(1)设备运转率不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正常运转,每台设备记分为1;

(2)设备运转率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运转率未正常运转,每台设备记分为0;

(3)设备运转率得分为所有监控运维设备计分平均值×5(企业该季度停产除外);

(4)超过5台设备运转率低于90%的,该项不得分。

2.数据传输率(5分)

(1)数据传输率不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数据传输正常,每台设备记分为1;

(2)数据传输率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数据传输异常,每台设备记分为0;

(3)数据传输率得分为所有监控运维设备计分平均值×5;

(4)全市季度数据传输率低于88%的,该项不得分。

3.数据有效率(5分)

(1)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数据有效,每台设备记分为1;

(2)数据有效率低于90%的,认定该设备数据无效,每台设备记分为0;

(3)数据有效率得分为所有监控运维设备计分平均值×5;

(4)全市季度数据有效率低于88%的,该项不得分。

4.数据修约率(5分)

(1)以在线监控国发软件中我市修约率作为该项考核依据,数据修约率未超过20%计5分;

(2)数据修约率超过20%,但未超过25%,每超过1%扣1分,扣完为止。

5.比对监测合格率(3分)

(1)参与比对监测的设备合格率100%计分为3;

(2)参与比对监测的设备合格率未达到100%,该项不得分。

6.数据传输有效率(12分)

(1)以在线监控国发软件计算的传输有效率作为该季度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

(2)数据传输有效率得分为数据传输有效率×12;

(3)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75%的,该项目不得分。

(二)巡检维护(35分)

1.监控运维单位要为每台设备建立信息档案及运行质量保障体系,其中设备型号、监测方法、配件信息、药剂信息、维护人员、持证情况、联系方式、仪器操作规范、设备故障应急措施等信息应在站房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每台次扣0.1分。

2.监控运维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等技术规范、相关合同规定和环保部门要求,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并建立监控运维台账。未按规范开展维护且台帐记录不完整等,每台次扣0.2分。

3.设备巡检、维修、校核比对、易耗品及标准物质更换、试剂更换、异常及缺失数据等记录应据实填写,并保证记录连续性,对记录不全、编造篡改记录或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每台次扣0.2分。

4.未落实数据调阅值班制度,每发现一次扣0.5分。

5.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按规定的方式恢复对污染物排放情况正常监测或数据准确传输的,每台次扣0.5分。

6.更换主要装置或整机,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或未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每台次扣1分。

7.未按要求提交设备运转月度情况报告,每家次扣0.1分;未提交季度自检报告等材料,每次扣5分。

8.未及时、准确将巡检维护信息录入监控运维管理系统,每发现一家次扣0.2分。

9.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通报批评的,每家次扣1.5分;受到市、县环保局通报批评的,每家次扣1分。

10.受到纳入监控运维的污染源企业书面投诉、运行管理不到位等,经核实后每家次扣0.2分。

11.发现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及参数或包庇、纵容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当季度考核以80分作为起扣分,并每家次扣5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报福建省环保厅建议由其通报中标监控运维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构成违法行为的,监控运维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在环保部、省环保厅组织的减排核查、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等检查、评比活动中,由于监控运维单位未按规范开展监控设施监控运维及规范性整改等工作,导致严重疏忽失误或在评比中失分,当季度考核以90分作为起扣分,并每家次扣2分。构成违法行为的,监控运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满分30分)

1.人员、装备及技术保障(20分)

(1)监控运维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配备人员(≥24人)和车辆(≥6辆)并向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人员配备不足,每少一人扣0.5分;配备的人员未满足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取得监控运维岗位资格证书的,每人扣0.2分;监控运维人员调整变动未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每人次扣0.2分;调整的监控运维人员不能满足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的每人扣0.2分;未按合同规定和监控运维承诺配备足够监控运维车辆,每缺1辆扣5分;车况无法满足监控运维服务需要,每辆扣5分。

(2)监控运维工作人员无合理原因未按时到环保部门签到的,每人次扣0.2分。

(3)备件库未按规范建设,扣2分;储备种类、数量无法满足监控运维需要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监控运维管理系统备件清单与备件库实际备件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质控实验室未按规范建设扣5分;仪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准,每发现一台次扣0.2分。

(5)试剂配送中心未按规范建设扣2分;试剂无法满足监控运维需要,每发现一次扣1分。

(6)废液未按规定合法处置,每发现一次扣1分。

(7)CODcr、氨氮、总磷、流量计、pH、数据采集传输设备、CEMS等7个型号设备的反控率在环保部门要求、条件具备下考核按90%进行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每降低1%扣1分。

2.报告与响应(10分)

(1)监控运维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配合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未积极配合每家次扣0.5分。

(2)因企业计划停产、关闭或技改等原因,需要停用、拆除或改变设备安装位置的,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设备维护服务,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漳州市环保局及当地环保部门,未经许可擅自停运、拆除设备或改变设备安装位置的,每家次扣1分。

(3)通过数据调阅发现重点污染源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数据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立即使用技术手段检测设备运行情况,保留充分的佐证材料。确定存在超标问题必须及时报告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及相关县(市、区)环保局,确定仪器故障应进行网上报备并上传相关凭证。违反此项规定,每家次扣1分。

(4)通过对监控设施的例行巡检,发现重点污染源企业存在擅自改变采样点位置、对水气样进行稀释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漳州市环保局。违反此项规定,每家次扣1分。

三、年度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以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及全年季度考核核算结果中档次最低的作为年度考核档次。

1.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

以国家、省对我市的考核得分为监控运维单位年度考核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得分,分数与考核档次直接挂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得分为年度数据传输有效率×100。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低于75%的采取“一票否决”并终止监控运维合同。

2.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以国家、省对我市的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涉及监控运维得分百分比作为年度减排监测考核得分,分数与考核档次直接挂钩,位列全省前三的为优秀,位列前七的为合格,其它名次的为不合格。

3.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全额支付合同规定的运行费用,其中考核为优秀的,将进行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扣减该年度运行费用(低于85分,按照每分扣减全年运行费用1%的比例执行);考核分低于75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委托运维关系(终止合同),同时报省环保厅,建议直至吊销其监控运维资格。

四、考核要求

每季度监控运维结束后10日内,按照本考核细则,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辖区内监控设备监控运维开展情况进行考评登记(详见附表),并将填报结果(加盖公章)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结合各地情况出具季度考核结果并作为年终运行经费计费依据。

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监控运维单位工作评估登记表

县(市、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运维情况

参与统一监控运维企业委托书

漳州市环保局:

我公司决定参加你局按《漳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维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的统一监控运维,承担方案规定的企业责任,同时委托你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为我公司选择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运维单位。

我公司承诺履行好相关职责:

一、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中标监控运维单位开展委托监控运维工作。

二、负责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如发生此类事件,依据有关规定时限负责修复或重建。

三、为中标监控运维单位提供通行、站房、水、电、避雷等监控运维所需基本条件,完成监控站房、采样管路、排污口规范化整改工作,积极配合中标监控运维单位做好监控运维工作和处置应急问题,决不阻挠监控运维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支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资金。经招投标确定单台设施的年监控运维资金后,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属地环保部门缴交监控运维费用,由属地环保部门集中缴入市环保局设立的监控运维子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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