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清远市环保局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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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东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

2017-09-21 09:42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清远市环保局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年度工作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土壤污染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2017〕42号),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土壤重点工作进展年度评估依据。

一、主要目标

土壤详查: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成立清远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开展全市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能力建设:配合国家、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配合省初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逐步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点位布设和核查。2017年底前,完成部分农用地样品的采集和制备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正式发布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以废旧电子拆解、电镀、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和医药制造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配合国家、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配合省初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省级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人员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4.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5.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6.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鼓励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使用,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循环使用(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7.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强化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切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造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要完成达标改造(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三)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9.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等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定期对项目库更新完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0.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1.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佛冈县于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佛冈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四)落实属地责任。

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结合《清远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提出的目标任务,梳理和排查辖区内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3.各县(市、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镇街和重点行业企业。县级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14.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结合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5.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16.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六)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17.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市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1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12月15日前农业、国土、住建和规划等主要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国资委、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代建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负责)

19.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自所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20.严格目标评估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将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对土壤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并由人大、政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落实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落实属地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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