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从岳西人民政府网获悉关于印发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确保2018年我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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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19 14:16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从岳西人民政府网获悉关于印发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2018年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特制定《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0月12日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西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进度安排

2017年10月9日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考核工作任务发送至有关部门;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贯国家、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

2017年10月10日前:将2017年第三季度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等监测数据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将相关考核资料收集报送至县环保局。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至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0日前,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完成对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审核评价。

2018年3月31日前:迎接国家环保部门组织的无人机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二、任务分工

县政府办: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审核数据的有效性,牵头完成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县发改委:梳理2017年实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情况,提供相关项目文件和图片资料。负责本部门有关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和考核材料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民政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本部门有关县域自然、经济、社会情况证明材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2017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岳西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证明材料(要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不少于70%;考核监测工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国土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国土资源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住建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农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水利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水利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林业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与县政府办、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编制考核工作报告,并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整理汇总和信息上报。同时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把关,杜绝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县统计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统计部门有关产业增加值指标和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证明材料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县气象局: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气象部门有关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信息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标数据,填报2017年1~10月份数据;三个产业增加值,填报2015、2016两年数据;其他自然生态数据、统计调查数据,以2016年度数据为准。

三、指标解释

(一)技术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9、生物丰度指数: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10、水源涵养指数: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11、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1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14、土壤环境质量指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计算公式:式中:SQIi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值,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计算方法:基于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最大单项污染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Pipmax=MAX (Pip1,Pip2,…,Pipn)

式中,Pip为单项污染指数,n为项目数,Pip=污染物实测值/污染物质量标准。

表1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计算方法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满分100分)

1.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5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5分):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5分):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提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1.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10分):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污染物减排(10分):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X考核上年-X考核年)/X考核上年×7);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提供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0分):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P考核上年-P考核年)×5)。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0分):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染收集统计数据。

1.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8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8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4分):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1.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5分):县级党委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提供县级党委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部门分工(5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县级自查情况(10分):县级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的评价值介于-1.0~+1.0,根据变化面积确定。

表2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于在生态重要区或极度敏感区发现的破坏(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或者往年已发现的生态破坏仍没有好转的,对县域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将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评价值以EM'事件表示,介于-0.5~0。但当县域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对最终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直接定为最差一档。

表3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价

岳西县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监测工作方案

1、地表水水质监测

监测断面: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监测频次与时间:按月监测,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监测质量控制: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3项指标。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监测质量控制: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4、污染源监测

监测对象: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监测质量控制: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有关要求

1、县环保部门负责认真做好2018年考核所要求的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填报和资料汇总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的现场核查。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包括第三方直报),具体要求是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分别向省环保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

2、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3、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注意填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4、照片。各责任单位要尽可能搜集提供2017年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格式存储。

5、各责任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均需加盖部门公章,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至县环保局。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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