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赖庆智的报告《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整理而成。
一、台湾空气污染管制架构

1.VOCs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干洗作业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制标准
半导体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标准
光电材料及组件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胶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2.固定污染源设置与操作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设置许可证应记载事项如下:
设置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证书字号。
基本数据:
(一)公私场所名称及地址。
(二)公私场所负责人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字号及地址。
设置许可内容:
(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称、与空气污染物排放有关之原料、燃料用量或产品产量、设计操作条件。
(二)空气污染防制方法及设施之名称、型式、设计处理容量及处理效率;依本法规定应采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者之相关规定。
(三)空气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径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气污染物之排放种类、年许可排放量。
(五)空气污染物之年许可排放量推估依据。
(六)固定污染源许可公告批次及专责单位或人员应符合设置之规定。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事项。
3.空污费

4.标准检验方法

二、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
1.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管制内容:
a.废气燃烧塔(火炬)
b.制程排放管道
c.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e.设备组件
f.废水处理设施
2.废气燃烧塔(火炬)
管理要求:
废气燃烧塔之母火不可熄灭,且应使用独立稳定之燃料系统。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时,应于一小时内通报地方主管机关。
公私场所发生废气燃烧塔使用事件每年累计达三十日者,应于发生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减量计划书,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审查。
公私场所应提供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专线,接受民众询问废气燃烧塔使用事宜。
3.制程排放管道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适用对象:
公私场所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槽。
但下列储槽不适用本章规定:储槽容积<15立方公尺者;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6mmHg者;储槽容积<100立方公尺,且其储存物料之实际蒸气压<210mmHg者;槽体设计操作压力>1550mmHg之压力槽,且于正常操作情形无废气排放至大气者;用于储存食用酒精之储槽;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储槽。
排放标准: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压力槽。
b.非采用压力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之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百分比(R)≧95%或排放浓度(C)≦10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实际蒸气压<570mmHg:
a.采用浮顶槽。
b.采用固定顶槽者,应装设密闭排气系统连通至锅炉或加热炉之炉膛火焰区,或其他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95%或排放浓度(C)≦150ppm之污染防制设备。
c.储槽之排气系采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率(R)≧85%或排放浓度(C)≦300ppm者,不受前二项之限制。
5.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操作设施
VOCs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上表中技术适用于储罐和装载)
6.废水处理设施
管制对象:
收受处理石化制程之废水收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生物曝气池及污泥处理设施。
管制要求:
废水收集系统之废水液面不得与大气接触。
废水处理设施初级处理单元设备及生物曝气池,除维修外,应维持气密状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集气系统或围封式集气系统连通至污染防制设备,使削减率达85%或排放浓度150ppm以下。
b.设置符合排气管规格之固定顶盖,且废水直接进流活性污泥处理单元处理。
c.采用浮动式顶盖。
d.采用其他经证明符合第一款削减率或排放浓度之防制措施,并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可者。
原标题:台湾地区化工行业VOCs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