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于2018年4月1日实施。全文如下: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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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印发《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

2018-03-13 08:2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13/2698-2018)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于2018年4月1日实施。全文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牛利民、崔超、付翠轻、陈宁、刘兰红、马磊、高博、曹艳梅、寇利卿、李青峰、崔彩芬、李志坤、毕海超、白林娜、李国飞、张瑞、张莹、韩倩茹、穆岩。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

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恶臭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3周界

指恶臭排放单位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4周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依照GB16297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各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填埋单元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

3.6渗滤液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有机或无机成份的液体。

3.7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8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4.2有组织排放源(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5污染防治措施

5.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5.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

滤液混排。

5.4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5.5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5.6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不低

于15m排气筒排放。

5.7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6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6.2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和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14554、HJ905的规定执行。

6.3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4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6.5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HJ819执行。

6.6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6.7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

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王淑娟、李歆琰、牛利民、杨树平、付翠轻、范莉茹、孙丽、毕海超、高博、刘兰红、李波、王晓昆、崔超、李志坤、寇利卿、陈宁、李青峰、杨军朝、李苍伟、韩永辉。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技术与运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废物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执行。

3.2焚烧炉

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3焚烧量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废物的质量(吨/日)。

3.4热灼减率

焚烧底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底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1)

式中:

P--热灼减率,%;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底渣在室温下的质量;

B--焚烧底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3.5焚烧炉温度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6烟气停留时间

3燃烧所产生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

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Σ(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标准状态

温度在273.15K,压强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折算基准折算后的浓度值。

3.10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1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2测定均值

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3.13小时均值

1h内以连续不少于45min采样获取的测定平均值,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技术与运行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

4.1.2不应在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包括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放射性废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4.2医疗废物的贮存

4.2.1医疗废物的贮存应符合GB18597和HJ/T177的技术要求。

4.2.2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应配套设置焚烧底渣和焚烧飞灰的暂存间。

4.2.3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与焚烧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

4.3焚烧设施的技术指标

4.3.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4.3.2医疗废物焚烧炉应配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

4.3.3焚烧设施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配置的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应能满足炉温控制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

4.3.4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4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4.4.1焚烧设施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且在线运行工况监测数据应符合4.3.1条中相关指标的要求。

4.4.2应保持焚烧设施燃烧工况稳定,通过燃烧工艺参数监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确保焚烧炉炉膛温度符合4.3.1条的要求。

4.4.3焚烧设施再启动时,应先将炉内温度升至4.3.1条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开始投加废物开始,焚烧设施应在4h内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4.4在关闭焚烧系统时,自停止投加废物开始,控制温度满足4.3.1条要求,在3h内继续鼓风将炉内垃圾燃尽。

4.4.5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

4.4.6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焚烧炉工艺控制参数、活性炭使用量、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台账相关的法规要求执行。

4.4.7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运行要求应符合GB1848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5.2废水排放限值

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5.3焚烧残余物处置

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环节产生的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5.4噪声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的排放限值。

6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废气的采样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孔,采样孔应符合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6.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应设置焚烧设施在线监测装置,焚烧炉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氧浓度,含湿量,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建和现有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应安装运行工况参数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应符合HJ75、HJ76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3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监测应按GB/T16157和HJ836的规定执行。除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监测频率不少于一季度一次,二噁英类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废水监测应符合HJ/T91和HJ494的规定。

6.5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噪声监测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6.6固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执行。

6.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对医疗废物焚烧机构污染物排放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6.8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机构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HJ819执行。

6.9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在焚烧设施正常状态下运行1h后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按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厂界噪声的测定按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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