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环办标征函[2018]9号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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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8-05-03 16:2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9号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5月2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牛皓、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55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华东理工大学张巍

通讯地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邮政编码:200237

电话:(021)64252978,13817096900

电子邮箱:zhangwei@ecust.edu.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7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印刷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50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

HJ253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二部分:商业票据印刷

HJ253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

HJ254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

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8〕第4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印刷工业printingindustry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装裱等的生产活动。

3.3印刷工业排污单位print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从事印刷生产的排污企业。

3.4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5凸版印刷letterpr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孔版印刷screenprinting

印版的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印刷方式。

3.9柔版印刷flexographprinting

指一种特殊的凸版印刷,通常采用软质的树脂印版。

3.10覆膜filmlaminating

将涂有胶粘剂塑料薄膜覆合到印品表面或里面的工艺,又称复合。

3.11涂布coating

将糊状聚合物、熔融态聚合物或聚合物熔液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上制得覆膜材料(膜)的方法。上光是涂布工艺的一种,是指在印品表面涂布透明光亮材料的工艺。

3.1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1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15洗车水cleaner

用于清洗墨辊、印版以及机械工具上的墨迹的油墨清洗剂,一般由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组成。

3.16上光油coatingsolution

涂布在印刷品表面,增加光泽度、耐磨性和防水性的材料。

3.17润版液fountainsolution

在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

3.18承印物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色料(如油墨)影像的最终载体。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印刷”)、是否投产、是否入园、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可以分为印前加工、印刷、其他加工等生产单元和公用单元。

印前加工的主要工艺有调墨、供墨系统等;印刷生产单元包括了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柔版)印刷、孔板印刷和干燥(烘干等方式)等。其他加工工艺包括复合涂布等。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附录A。

4.3.3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复合包装材料、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纸箱、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印刷,各类容器及瓷、罐类印刷等。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不需要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t/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其他

印刷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纸张、纸板、塑料、金属板材、各类容器、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溶剂、润版液、光油、涂料、活性炭、絮凝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Nm3/a或t/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油墨、稀释剂、清洗溶剂及胶粘剂等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必填项,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4.4.5其他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

4.5.1.2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1。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16297、GB14554、GB13271确定。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印刷工业主要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CAS号见附录B。

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印刷阶段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和锅炉废气排气筒。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他设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由企业自行决定,见表3。

4.5.2废水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

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T31962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入场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废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和生活废水单独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废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内容。雨水和废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废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5.1产排污节点

5.1.1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3。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本标准将印刷阶段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和锅炉废气排气筒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余废气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由企业自行决定。在复合、涂布工序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企业,则该工序不列入主要排放口。

5.1.2废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印刷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废水处理厂的生活废水和污染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生活废水仅说明去向。废水总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的水污染物项目见表4。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以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废气捕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捕集效率和末端处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四个方面确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使用基准排气量来核定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依据GB16297、GB14554、GB13271确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2.2废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根据GB8978、GB/T31962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5.2.3许可排放量

5.2.3.1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许可排放量以锅炉烟气进行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以全厂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所要求的废气捕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捕集效率和末端处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来进行许可。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锅炉烟气

执行GB13271的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基准烟气量见表5。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

6.2.1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7。

6.2.2运行管理要求

6.2.2.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对于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6.2.2.2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对于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废气、调墨配胶废气、印刷废气、复合废气、烘干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3)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4)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5)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6.2.2.3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如下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调墨、制版、印刷、烘干、调胶、复合涂布、敞口容器、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调墨间、废溶剂废清洗剂的回收、废油墨桶、稀释剂桶、废胶桶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废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2)印前加工、印刷和其他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印前加工、印刷和其他加工的生产过程中应关闭车间门窗,采用负压收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措施、安装高效废气捕集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置及日常管理按照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3废水

6.3.1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8。

6.3.2运行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对所有机电设施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排污单位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如需)。

7.3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印刷设备、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鼓励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在锅炉废气排气筒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鼓励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4自行监测要求

7.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4.2废气监测

7.4.2.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项目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分别在各个烟道上或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9执行。

7.4.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按GB16297、GB14554、HJ905及HJ/T55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0执行。

7.4.3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执行。

7.5采样和测定方法

7.5.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7.5.2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HJ905、HJ732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194、HJ/T55、HJ905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HJ664执行。

废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T91执行。

手工监测应体现一个生产周期的变化。

7.5.3测定方法

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有效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开展方法偏离或方法确认工作,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1.2记录内容与频次

8.1.2.1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生产设施、运行状态、原辅料类型和名称、原辅料用量、各类产品产量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

8.1.2.2原辅材料、燃料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量、库存量、出库量、VOCs成分、VOCs含量等信息。

燃料应记录采购情况、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2与C.3。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吸附剂更换频次及跟换量、再生频次及再生时间等。

废水处理设施记录每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进水水质及水量、回用水量、出水水质及水量、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污泥含水率、污泥产生量、污泥外运量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4、C.5。

8.1.2.4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应记录锅炉起停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6。

8.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表C.8。

8.1.2.6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每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时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生成的书面执行报告。

8.2.2报告频次

8.2.2.1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季度/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季度/月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3报告内容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信息公开情况;

h)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i)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j)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k)结论;

l)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参见附录D。

8.2.3.2月/季度执行报告

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情况及对应采取的措施说明等。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该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根据基于核算时段全厂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扣除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进行确定。对于原辅料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企业,采用相同的物料衡算法核算苯、甲苯、二甲苯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2废气

9.2.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污染物,按公式(5)计算实际排放量。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10.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合规是指“任一次速率测定值均满足许可限制值要求”、臭气浓度一次均值合规是指“任一次测定值满足许可浓度要求”,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其中,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或一次最大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排放。

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0.2.1.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源满足本标准第6.2.2.3部分“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即视为合格。

10.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pH值、色度、以一次有效数据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

按照HJ/T91等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pH值、色度以一次有效数据出现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

a)印刷废气全厂挥发性有机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全厂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锅炉废气各类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各类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对于排污单位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非正常排放,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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