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陶瓷生产大国,建筑、卫生、日用陶瓷产量多年居世界第一。据2016年统计,建筑陶瓷年产102.64亿m2,占世界总产量2/3;卫生陶瓷年产2.27亿件,占世界总产量近50%;日用陶瓷年产400多亿件,占世界总产量60%以上。陶瓷产品种类多,窑型多,企业规模差距较大,污染治理水平不一。陶瓷生产工序中的陶瓷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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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18-05-08 17:5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我国是陶瓷生产大国,建筑、卫生、日用陶瓷产量多年居世界第一。据2016年统计,建筑陶瓷年产102.64亿m2,占世界总产量2/3;卫生陶瓷年产2.27亿件,占世界总产量近50%;日用陶瓷年产400多亿件,占世界总产量60%以上。

陶瓷产品种类多,窑型多,企业规模差距较大,污染治理水平不一。陶瓷生产工序中的陶瓷窑、墙地砖生产的喷雾干燥塔是典型的高温窑炉,也是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来源;部分采用注浆工艺的日用瓷产品企业水资源消耗较大,污水排放量相对较大。另外,我国砖瓦工业量大面广,但企业相对落后,单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不高,但整个行业企业众多,产能巨大,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对较高,无组织排放量大且难于控制。总体上来看,陶瓷砖瓦工业是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数量和废气污染源数量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较大。

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安排,2018年开展陶瓷砖瓦行业排污许可研究工作,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核发陶瓷行业排污许可证、在京津冀地区核发砖瓦行业排污许可证打下基础。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以在网盘下载:

https://pan.baidu.com/s/17bYXa15R3RmHssbx9ob7Sw

也可以登录我部官方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为便于大家更好的提出意见,建议大家先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LicenseRedirect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请于2018年6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赵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5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何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楼西楼301室

邮政编码:100024

电话:(010)51167170

电子邮箱:hejie2007@139.com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ramics,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51

10 合规判定方法... 55

附录A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58

附录B 陶瓷砖瓦工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73

附录C 产量折算系数参考表... 83

附录D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 84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84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 年 第□□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等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的干坯制造或烧成排污单位,以及独立提供抛光工序和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单位。

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烧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等制造的排污单位。

3.3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Waterpro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排污单位。

3.4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Heat and sound insulation material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石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缘材料及其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

3.5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Building stone process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等石材制造的排污单位。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7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8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开停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文件,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 基本信息填报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填报“陶瓷工业”、“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其他建筑材料制品类”工业行业类别。

4.2.2 其他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4.3 陶瓷工业

4.3.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表2。

表 1 陶瓷工业(建筑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2 陶瓷工业(日用、卫生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3.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1.3 产品名称

陶瓷分为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其他。

4.3.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建筑陶瓷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m2/a),其他陶瓷产品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件/a)。

4.3.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3.2.1 名称与种类

陶瓷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建筑与卫生陶瓷生产硬质原料(瓷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球土、瓷土、镁质粘土等)和辅助原料(色釉料等),日用陶瓷硬质原料(长石、石英、瓷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瓷土、粘土等)和辅助原料等。

陶瓷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石膏粉、树脂等模具材料,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其他。

4.3.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3.2.3 成分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以天然气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3.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3.3.1 废气产排污环节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包括陶瓷窑、干燥窑(室)、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破碎机、烘干机(磨)、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施釉线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3.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节点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5464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3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表

4.3.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3.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3.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25464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3。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3.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含重金属废水处置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其他。

4.3.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3.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干燥室(窑、器)、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4 砖瓦工业

4.4.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4。

表 4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4.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1.3 产品名称

砖瓦分为烧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见4.8相关规定。

4.4.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砖瓦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折万块标砖/a)。

4.4.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2.1 名称与种类

砖瓦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烧结砖瓦生产硬质原料(页岩、煤矸石等)、软质原料(粘土、粉煤灰、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等)和辅助原料(外加剂等)等。非烧结砖原料分为水泥、骨料、外加剂、其他等。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

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4.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硫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4.3.1 废气产污环节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砖瓦焙烧窑及干燥室(窑)、破碎机、粉碎机、对辊机、搅拌机、挤出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4.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29620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5。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5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表

4.4.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4.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等。

4.4.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5。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4.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其他)。

4.4.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

4.5.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5.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6、表7。

表 6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沥青防水卷材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7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沥青瓦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5.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3 产品名称

防水建筑材料产品分为沥青防水卷材、沥青瓦和改性沥青。

4.5.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m2/a,t/a。

4.5.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5.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5.2.1 名称与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原料分为沥青、胎料(厚纸或玻璃纤维布、石棉布、棉麻织品等)和改性原料(纤维增强材料、橡胶粉、SBS、APP、APAO、软化油、增粘树脂、填充料、其他)。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柴油、重油、其他。

4.5.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5.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3.1 废气产污环节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保温配料罐、导热油炉、胶体磨、烘干机、浸渍槽(池)、涂油槽(池)、撒布器、自动卷毡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5.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9078、GB 13271、GB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8 防水建筑材料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5.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沥青烟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脱沥青烟设施(洗涤、喷淋、高压电捕、等离子、光催化、化学分解净化、其他)。

4.5.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5.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5.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

4.6.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6.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9、表10、表11、表12。

表 9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0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玻化微珠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1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干混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表 12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制品类)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6.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6.1.3 产品名称

隔热和隔音材料产品分为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玻化微珠、干混砂浆类、膨胀珍珠岩类、膨胀蛭石类、其他。

4.6.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隔热和隔音材料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

4.6.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6.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6.2.1 名称与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生产原料分为基础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生产原料包括矿渣、玄武岩、焦炭、白云石、硅石和辅助原料;玻化微珠生产原料包括珍珠砂和其他辅助原料;干混类和制品类生产原料包括水泥、河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外加剂、其他辅助原料等。

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

4.6.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6.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6.3.1 废气产污环节

隔热和隔音材料废气产污环节包括冲天炉、熔化炉、池窑、离心机、纤维形成室、集棉机、固化炉、切割机、混料机、搅拌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6.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9078、GB 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13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岩棉、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4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玻化微珠等)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干混类)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表 16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制品类)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6.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除非甲烷总烃、脱硝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备、半干法脱硫设备、湿法脱硫设备)、氮氧化物减排设施(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

4.6.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6.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6.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其他。

4.6.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6.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6.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7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4.7.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7.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7。

表 17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7.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7.1.3 产品名称

建筑用石加工产品分为大理石、石灰石、花岗石、板岩、砂岩等。

4.7.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m2/a。

4.7.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7.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7.2.1 名称与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生产原料分为石材和辅助原料。其中石材包括大理石、石灰华、花岗岩、玄武岩、砂岩等类石材,辅助原料背网、防护剂等。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其他。

4.7.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7.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7.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7.3.1 废气产污环节

建筑用石加工过程废气产污环节包括切割、刮胶,背网、打磨、切边、火燃加工、喷砂、斧剁、防护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和车间通风生产设备等。

4.7.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18 建筑用石加工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7.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除尘设施包括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

4.7.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等。

4.7.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18。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7.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7.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建筑用石加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建筑用石加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7.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7.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8 其他制品类工业

4.8.1 主要产品及产能

4.8.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未纳入4.3、4.4、4.5、4.6、4.7的非烧结砖和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9。

表 19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4.8.1.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8.1.3 产品名称

其他制品类分为非烧结砖、其他制品,可根据产品类别填写。

4.8.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8.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8.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8.2.1 名称与种类

生产原料分为主要原料和辅助原料。根据企业特点自行填写。

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柴油、重油、其他。

4.8.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以t计)。

4.8.2.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硫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8.3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8.3.1 废气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8.3.2 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制品类排污单位依据GB16297等标准确定废气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20。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 20 其他制品类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4.8.3.3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除尘系统等废气治理设施。除尘设施可包括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

4.8.3.4 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可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

4.8.3.5 废水污染物种类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依据GB 8978等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20。

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8.3.6 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

4.8.3.7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8.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8.3.9 排放口类型

根据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5.1.1 废气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陶瓷工业其他类、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其他制品类工业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9078的排放口不对氮氧化物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

5.1.2 废水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可增加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

5.1.3 其他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浓度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锅炉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锅炉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 陶瓷工业

5.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2.1.1 废气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陶瓷窑及干燥室(窑)、喷雾干燥塔、烘干设备、成形施釉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3。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3.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3.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2 许可排放限值

5.2.2.1 废气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21。

a)年许可排放量

1)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注: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T为(365- ), 为错峰生产天数;对于不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按照4.3.1.5确定。

表 21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表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和产量控制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应当按照新的停产、限产等要求变更排污许可证。

1)重污染天气日许可排放量

重污染天气下,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等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下的日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2)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

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陶瓷错峰生产文件要求,确定错峰停产期间的月许可排放量为0。

5.2.2.2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5464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3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25464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2.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2。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3 砖瓦工业

5.3.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3.1.1 废气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砖瓦焙烧窑炉及烘干系统、成型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5。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4.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3.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4.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3.2 许可排放限值

5.3.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9620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3.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3.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3。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3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4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

5.4.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4.1.1 废气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沥青类防水建筑材料熔炼改性、浸渍、涂油及烘干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的沥青油烟,以及导热油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烟气,具体见表8。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4.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4.2 许可排放限值

5.4.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3271、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4.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4。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4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

5.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5.1.1 废气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隔热和隔音材料熔融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及预热炉、膨胀炉、混料机、搅拌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13、表14、表15、表16。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6.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6.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5.2 许可排放限值

5.5.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9078、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5.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5.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5。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5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6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

5.6.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6.1.1 废气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建筑用石切割、打磨、切边、火燃加工、喷砂、斧剁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18。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7.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6.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7.3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6.2 许可排放限值

5.6.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6.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6.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6。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6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5.7 其他制品类

5.7.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7.1.1 废气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混料、搅拌、成型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20。

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8.3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7.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8.3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7.2 许可排放限值

5.7.2.1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7.2.2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5.7.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27。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表 27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提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陶瓷砖瓦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陶瓷砖瓦行业按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6.2 废气

6.2.1 可行技术

可行技术应根据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烟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窑炉类型、排污单位现场条件等进行选择。

对于陶瓷砖瓦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主要采用袋式除尘、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除尘等技术,可根据需要采用多级除尘。

对于陶瓷喷雾干燥塔、陶瓷砖瓦窑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主要采用湿法(包括单碱法、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湿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或干法/半干法(包括旋转喷雾干燥法等)烟气脱硫技术等。对于陶瓷喷雾干燥塔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湿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及两者组合降氮技术等。对于陶瓷成品窑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采用湿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中低温SCR脱硝技术、低温快烧技术、脉冲燃烧技术等。

对于陶瓷喷雾干燥塔、成品窑烟气中的重金属、氯化氢、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通过清洁生产(源头物料成分控制、陶瓷生产过程控制等)、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协同控制等,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对于陶瓷砖瓦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采用原料控制、燃料控制、制备与成型过程控制、厂区道路控制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无组织颗粒物排放。

废气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具体见表28、表29、表30、表31、表32、表33。

表 28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表 29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表 30 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表 31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表 32 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表 33 其他制品类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2.2 运行管理要求

6.2.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6.2.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b)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6.2.2.3 其他控制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要求有序推进清洁燃料的使用,禁止燃用不符合政策的燃料。

b)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c)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6.3 废水

6.3.1 可行技术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具体见表34。

表 34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3.2 运行管理要求

a)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b)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c)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d)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需)。

7.3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具体见表35、表36和表37。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7.3.2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2.1 废气外排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 75、HJ/T 397等的要求。

7.3.2.2 废水外排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和HJ/T 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t/d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的位置采样。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污单位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7.3.2.3 无组织排放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GB 25464等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GB 29620等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GB 9078等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排污单位应按照GB 16297等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2.4 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2.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工业排污单位陶瓷窑、干燥室(窑、器)、喷雾干燥塔排气设施,以及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排污单位陶瓷窑排气设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装置,排气设施的其他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源各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源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装置。

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排气设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气设施的其他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源各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污染源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装置。

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由于自动监控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应当进行补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可以参照表35、表36、表37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环节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 35 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表 36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表 37 废水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7.6 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 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 75、HJ 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和HJ/T 356执行。

7.6.2 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 16157、HJ/T 397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 55执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 194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 494、HJ 495和HJ/T 91执行。

7.6.3 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

8.1.2 生产设施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破碎机、磨机、窑、喷雾干燥塔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陈化、成型、焙烧窑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具体见表38、表39。

表 38 生产设施信息表

表 39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原辅料和燃料信息统计表

8.1.3 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8.1.3.1 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袋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b)电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c)电袋复合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d)湿式电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e)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别、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方式、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等信息。

f)脱硫、脱硝设施:对应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设计处理污染物浓度限值、设计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

8.1.3.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DCS或其他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要求

涉及DCS或其他运行系统应保存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注明产品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曲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尘DCS或其他曲线: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2)脱硝DCS或其他曲线(若有):氧含量、烟气量、NOx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还原剂使用量。

3)脱硫DCS或其他曲线(若有):氧含量、烟气量、净烟气SO2浓度(折算)、脱硫剂使用量、烟气出口温度。

b)环保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要求

1)除尘设施

除尘设施应每日检查: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

2)脱硫脱硝设施

脱硝、脱硫设施应每天检查:是否与主机同步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3)无组织治理设施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名称、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4)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天检查:风机、水泵和处理设施等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周记录:药剂名称、药剂投加量、污水处理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回用量。

8.1.3.3 监测记录信息

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应包括表40内容。

表 40 手工监测报表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参见8.1.2和8.1.3.2。

8.1.3.4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适当加密记录频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每次启、停窑等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具体见表41。

表 41 非正常情况信息记录表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一般原则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排污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8.2.2 报告频次

8.2.2.1 年度执行报告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

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 月/季度执行报告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每月度或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8.2.3 报告内容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情况;

d)台账管理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简化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第a)至第e)部分。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具体内容要求见附录A、B。

8.2.3.2 月/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包括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2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正常情况

9.2.1.1 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4)核算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4)进行核算。

9.2.1.2 主要排放口

a)主要排放口核算方法

1)实测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或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公式见式(5)。

3)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品产量、污染物产排污系数等核算陶瓷砖瓦窑的染物的排放量,核算公式见式(7)。

污染物产污系数可参考附录表D.1,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后,相关产污系数从其规定。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

b)核算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为主。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

对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控设施而未采用的,按直排进行核算。 9.2.1.3 一般排放口

陶瓷砖瓦工业主要排放口之外的所有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作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量。一般排放口以手工监测实测法为主,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监测频次按照7.5执行。

当周期内某一类污染源中同类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有多组监测数据时,采用加权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采用各监测周期的监测数据,按照本标准提供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别核算对应周期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及方法开展手工监测的,视情形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全厂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对采取本标准中的可行技术且保持正常运行或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按排污系数核算,否则按产污系数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相关系数见附录表D.1。

9.2.2 非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窑在启、停窑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记录非正常情况下实时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式(5)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

针对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干燥室(窑、器)、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排气筒,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同步运行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按照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二氧化硫按照物料衡算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6)。

9.3 废水

9.3.1 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外排水应按照本标准第七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下式(9)核算各类污染物排放量。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应按照HJ/T 356补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且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总磷、总氮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同上。

9.3.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陶瓷、砖瓦、防水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排污单位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本标准附录表D.2系数与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的累计排水量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附录表D.2系数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后,相关产排污系数从其规定。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废气

10.2.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 正常情况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各有组织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小时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格林曼黑度除外)与许可排放浓度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根据GB/T 16157和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10.2.1.2 非正常情况

喷雾干燥塔启动4小时内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2.2 排放量合规判定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0.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3 废水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

2)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c)其他

若同一时段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优先使用执法监测数据。

10.4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核发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陶瓷砖瓦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附录A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A.1基本生产信息

基本生产信息包括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参见表A.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至少包括主要原辅料与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设备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等基本信息,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参见表A.2;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应至少记录各自运行参数,参见表A.3。

A.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

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通过关键运行参数说明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参见表A.5内容。

(2)污染治理设施异常运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内容参见表A.6内容。

如有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报告内容参见表A.4内容。

表A.1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表A.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A.3 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

表A.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

续表

表A.6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A.3自行监测情况

排污单位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动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排污单位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应分正常时段排放信息、特殊时段排放信息进行说明。

(1)正常时段排放信息

正常时段排放信息内容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报,参见中表A.7、A.8以及A.9。

表A.7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表A.9 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2)特殊时段排放信息

特殊时段排放信息仅填写有组织排放信息,内容参见表A.10。

表A.10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特殊时段排放信息表

(3)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正常时段和特殊时段对于启、停窑等非正常工况,应填写有组织排放信息,内容参见表A.11。

表A.11 非正常工况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统计表

A.4台账管理情况

(1)说明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设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措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

(2)对比分析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3)说明生产运行台账是否满足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要求。

若有未按要求进行台账管理的情况,记录表格参见表A.12。

表A.12 台账管理情况表

A.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排污单位各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及许可排放量的达标情况。

(1)实际排放量信息

分别填写正常时段和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内容参见表A.13、A.14。

表A.1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表A.14 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

(2)超标排放信息(有超标情况应逐条填写)

按照废气、废水分别填写超标排放信息报表,内容参见表A.15、A.16。

表A.15 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

有其他超标情况的,说明具体超标内容及原因。

(3)非正常工况信息及说明

对于启停窑等非正常工况,说明非正常工况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及防治措施等,内容参见表A.17。

表A.17 非正常工况报表

A.6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说明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信息公开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A.18。

表A.18 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A.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说明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施配备、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A.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A.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针对报告周期内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整改计划。

A.10结论

按照上述内容要求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

A.11 附图附件要求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图像清晰、显示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各种附图中应为中文标注,必要时可用简称的附注释说明。

执行报告的附件包括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录B 陶瓷砖瓦工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B.1基本生产信息

基本生产信息包括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参见表B.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包括主要原辅料与燃料使用情况、主要产品产量、设备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等基本信息,对于报告周期内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包括治理类型、开工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参见表B.2;主要生产单元运行状况应至少记录运行参数,参见表B.3。

B.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

根据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信息,通过关键运行参数说明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参见表B.5内容。

(2)污染治理设施异常运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内容参见表B.6内容。

如有发生污染事故,排污单位需要说明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报告内容参见表B.4内容。

表B.1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续表

续表

表B.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B.3 各生产单元运行状况记录

表B.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

表B.6 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B.3自行监测情况

排污单位说明如何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自动监测情况应当说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数据记录总结说明排污单位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应分正常时段排放信息、特殊时段排放信息进行说明。

按照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分别填报,参见中表B.7、B.8以及B.9。

表B.9 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判定分析统计表

B.4台账管理情况

说明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设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措施信息(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

B.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1)实际排放情况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及环境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信息,概述排污单位各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全年、特殊时段、启停机时段许可浓度限值的达标情况。

(2)超标排放信息(有超标情况应逐条填写)

按照废气、废水分别填写超标排放信息报表,内容参见表B.10、B.11。

表B.10 废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报表

有其他超标情况的,说明具体超标内容及原因。

附录C 产量折算系数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表C. 1产量折算系数参考表

附录D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

(资料性附录)

表D. 1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

表D. 2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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