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相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福建省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从即日起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其中,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行业代码为135。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139。
二、申请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我厅工作部署,上述申领范围内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核发机关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核发。
三、核发机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如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应向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申请。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和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土局,省环科院、省环评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