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三批)》,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三批)》的通知京环发〔2018〕3号各区环保局、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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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三批)》

2018-12-10 10:3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京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三批)》,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三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8〕3号

各区环保局、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废水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三批)》,现予印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本名录的单位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联网。

列入本名录的单位,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进行筛选,将废水总排放口以及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应监控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纳入自动监测范围。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参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所列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其相关污染物排放口还应当监测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及现场端建设安装依据的主要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附件

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3-2007)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0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56-2007)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 377-2007)

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

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 367-2007)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 366-2007)

10.《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1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12.《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1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14.《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1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1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www.envsc.cn)查询。标准规范已进行修订的,其最新的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曲艳玲,联系电话:82566968;市水务局联系人:杜 颖,联系电话:68556760)

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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