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环境厅转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详情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冀环土壤[2019]537号
关于转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环办固体〔2019〕38)(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将《评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衔接《评估细则》,确认削减目标。2017年,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了各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为与国家评估原则保持一致,现进一步细化各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即到2020年,第一类企业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第二类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削减10%,第三类企业要严格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二、参照《评估细则》,评估减排进度。请各地按照《评估细则》要求,对重金属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在前期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管理的基础上,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填写附表1-5信息,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减排评估数据库,完成基础排放量、2014-2018年新增排放量和工程削减量核算,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落实《评估细则》,确定减排工程。请各地在评估减排进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重金属污染减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减排任务目标,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十三五”减排任务。请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2019年度减排实施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每个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重金属减排工程进展情况(见附表6)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吕玉红0311-87908505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