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等原则,处罚决定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应与当事人违法过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相适应。详情如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域督察办、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再次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