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崇州市羊马街道环保办接到街道河长办反映:崇州市羊马街道泗安社区15组刘*威、陈*经营的成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经营场所)有疑似向沟渠排放废水情况。
随后,羊马街道环保办立即将此情况上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所反映点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有一条L型土沟未进行硬化处理,沟内沉积有黄色的油状废水
经查,2022年3月,刘*威、陈*在场所内挖掘了这条L型土沟,采用自然渗透的方式,排放维修、清洗装载机产生的废水。5月7日当天,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崇州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场所土沟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监测结果说明》显示:其场所(单位)土沟内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0.75倍;氨氮超标2.15倍;石油类超标6790倍。
二、查处情况
1 违法查处
刘*威、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2 依法处罚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求,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刘*威、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特点分析
1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当事人漠视环保责任,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工作,存在侥幸心理。
2 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3 同时,要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利用此次案例举一反三,对偷排废水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协同配合,切实形成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的执法合力。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