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工作,湖北省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核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案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现将整理收集的3个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对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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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3-06-14 08:58 来源: 湖北生态环境 

为扎实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工作,湖北省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核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案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现将整理收集的3个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对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

襄阳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襄阳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工作专班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4个,但现场勘查发现该单位辅材库(转炉渣、脱硫石膏)顶部建有1个排气筒、配料站建有2个排气筒、制成车间顶部建有2个排气筒、水泥成品库建有6个排气筒、散装车间建有3个排气筒、袋装车间建有2个排气筒,共有16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单位已主动缴纳罚款,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案件启示

针对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申报把关不严、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依照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核查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执法帮扶推送的线索,认真按照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了企业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数量不符,存在落实排污许可证不到位的问题,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协助企业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既确保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对企业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又帮扶了企业排除环境风险,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了政企“双赢”。

案例二

荆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现场检查组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窑正常生产,窑顶端两个应急排口有烟气外排;1#窑配套的脱硫塔风机及循环水泵均处于关闭状态,脱硫塔烟囱有烟气外排。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荆门市公安局。2023年1月19日,荆门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3年2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发生后,荆门市案件专班督促该公司担负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实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初,就制定了重点涉气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淡薄,法治思维不强,在平时生产中为节约成本,大约1/3的时间都未开启环保设施,通过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办,打响了今年荆门市蓝天保卫战的“第一枪”,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提醒的作用,也督促和提醒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经营,坚决做到达标排放。

案例三

孝感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日均值自2022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间存在连续超标问题,其中烟尘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1817.3mg/m3,超标59.58倍(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最大浓度值为349.94mg/m3,超标1.33倍(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3)。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3年2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在先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基础上,然后再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线下采取突击现场核查的形式进一步核实情况、锁定证据、查实违法行为。通过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扫描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精准核查,是当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打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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