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公布,今年底前,武汉将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联网;2024年底前,省内重点城市完成相应工作。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7个重点城市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功能区季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民宗旨,聚焦突出噪声污染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推动创建宁静社区、宁静城市;坚持系统施策,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统筹谋划提升噪声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坚持精准管控,聚焦各类噪声污染源项,严格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要求,鼓励创建典型示范项目,实现噪声污染的科学精准治理;坚持共同缔造,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噪声污染共治氛围。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不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治污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污与监管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共同缔造“宁静和谐湖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下达目标。
二、筑牢声环境管理基础
(一)优化声环境功能区划。
1.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和整改。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2023年6月底前,全省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以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17个重点城市)完成区划评估及问题整改,2023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有序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逐步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完善声环境管理举措。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功能区季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强化声环境精细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推动武汉、襄阳、鄂州等地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鼓励武汉等地实施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其他城市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噪声污染源头管控
(三)统筹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5.落实相关规划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根据道路、轨道、铁路、机场位置及建筑物不同功能要求,督促合理规划新城区土地用途,预留交通线路和两侧防护区域,从国土空间规划上严格预防噪声污染,避免形成新的区域性噪声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6.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和房屋设计。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新、改、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时,规划部门应科学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科学布局临街建筑,在各设计阶段落实噪声防护措施要求。(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7.科学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源头准入管控。
8.落实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在编制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和实施建设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9.严格产品和工艺噪声污染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产品;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根据国家要求,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停止采用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海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负责)
10.推广噪声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严格遵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广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五)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11.推动工业噪声污染深度治理。加强工业噪声日常监管,加大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排放日常监管力度,对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对工业噪声扰民问题,具备立即停止扰民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噪声扰民行为;不具备的应做好企业、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创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在鄂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2.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布局,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鼓励工业园区开展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完善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实施重点企业监管。
13.深入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严格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核发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加强监管,严格持证排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工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严格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按规定保存数据,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七)落实施工管理措施。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15.细化管控要求。按照国家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需要进行细化,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噪声管理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指标体系,通过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多种形式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突出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6.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作业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和脚手架等刚性器材野蛮装卸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并及时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条件。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加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对无夜间建筑施工证明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以及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证明未履行噪声控制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六、深化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九)落实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17.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积极破解使用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依法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及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开展夜间“炸街”飙车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18.加强夜间中重型运输车辆监管。合理设置渣土车、垃圾运输车等中重型运输车辆夜间通行时间、线路,加强对中重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19.严格落实“先房后路”减振降噪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有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20.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行和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21.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动长江流域、汉江流域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等按职责负责)
22.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保持和改善路面减震降噪性能,推广应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无法正常运行的及时修缮、更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十)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3.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噪声敏感路段、投诉集中路段逐步采取适当降速、安装声屏障、建设降噪绿化等措施,加强轨道噪声污染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24.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新设置平交路口,并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现有铁路改建、扩建时逐步将平交路口改为立交,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武汉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十一)加大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5.推动民航协同管控。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民航噪声监测能力,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武汉天河机场等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七、推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控
(十二)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
26.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加强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的监管,引导、监督其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实施减振降噪措施和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相关行业部门出台相应措施及标准并加强监管。开展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噪声扰民投诉专项治理,规范市场摊区及道路两侧经营场所管理。(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三)推进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7.强化公共场所管理。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应加大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进自动监测和远程监控设施建设,实现“远程喊停”。实施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排查整治,对不遵守公共场所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8.打造宁静文化场所。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9.加强校内广播管理。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优化校内(园内)广播时间,控制校内(园内)广播音量,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教育厅负责)
(十四)强化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
30.落实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要求。督促各地执行国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等内容。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1.加强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监管。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需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32.加强室内装修噪声管控。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和科教支撑
(十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建设。
33.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推进省级噪声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噪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学科建设。
34.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研力度,加强前瞻性研究。推动相关在鄂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建立多层次多领域专家库,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35.壮大声学产业。依托省内高校科研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建设省级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实验室。积极培育和壮大噪声治理科技型企业,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九、提高噪声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36.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并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武汉市于2023年6月底前,其他重点城市于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及站点清单编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推进功能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2023年底前,武汉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重点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7个重点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8.加强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落实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十八)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39.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活动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查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0.提升噪声执法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快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强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构建共同缔造宁静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九)强化宣传教育。
41.开展《噪声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2.推进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省民政厅负责)
4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4.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纳入《湖北省县(市、区)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省文明办负责)
(二十)加快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足配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人员。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6.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表彰激励机制。鼓励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范围。(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一)推行噪声防治重点活动。
47.开展绿色护考活动。建立健全“绿色护考”长效机制,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大对学校、居民区、考场等噪声敏感区的巡查密度,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源作业时间,及时查处和制止噪声违法违规行为,给考生提供一个安静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8.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创建活动。印发创建宁静小区、静音车厢指导文件,制定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宁静小区创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静音车厢创建,各有关部门参与)
49.开展文明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各地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0.开展共建共治共享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探索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方法和机制,合力推动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一、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加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各地要根据《噪声法》和《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等要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完善。推动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二)加强统筹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进行分解,制定年度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清单化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一”日常工作推进机制进行动态调度,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完善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噪声举报投诉的受理、分类、分办、督办、统计、考核等政策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应在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噪声污染举报的受理渠道、受理部门、举报管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监督考核。加快建立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严格考核问责,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