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某钢铁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大气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卓某、李某、张某、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二万元不等。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起,某市重点排污单位某钢铁公司为减少生产成本,在公司CEMS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维保人员吴某的帮助下,由该公司烧结车间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指使工人篡改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数据造成数据失真,逃避环保监管。该公司分管安监和环保的生产副总经理卓某、环保部负责人张某也多次授意李某、曹某继续篡改并予以帮助。吴某在维保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篡改监测数据情况,于2017年6、7月间对CEMS系统管理员密码进行修改并自行掌握,但在张某要求下,又将密码告知曹某,并随后向李某、曹某等人传授篡改方法,并在填录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时,故意隐瞒篡改监测数据事实。根据相关标准,该公司应执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80mg/m3,其实际二氧化硫排放值在平时可达200-300mg/m3、高峰时可达700mg/m3以上,篡改后的二氧化硫排放值大部分时间为10-30mg/m3,且存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为0的状态。
【裁判结果】本案由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卓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曹某、张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系为该公司提供监测设施维护服务的人员,明知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仍予以帮助,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卓某、李某、张某、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二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系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污染大气案件。大气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金属矿的冶炼、含硫煤和石油的燃烧所排放的废气,对人的呼吸器官和眼膜具有刺激作用,长期吸入对人身体健康存在危害,形成的酸雨会使得江河、湖泊、地下水日趋酸化,破坏生态环境。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相较于水、土壤和危险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往往“随风而逝”,取证很难,相关司法解释于2016年修订时新增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入罪”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引导企业合法合规排污、履行环保责任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