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元市远康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3月6日,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接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监测站移送线索,反映插江卫子镇吊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氨氮浓度为2.8mg/L,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8倍。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广元市远康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晋贤村五社生猪养殖场未按环评要求将养殖粪污还田利用,通过临时铺设的黄色软管将养殖粪污从化粪池抽排至养殖场下方林地,养殖粪污溢流至场外河道内,最终汇入插江,导致插江水质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5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绵阳市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3年5月10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系统存在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发现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时,擅自登陆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员账号,并将触发停炉模式的氧含量参数从19%更改为12%,导致自动监测系统自动触发停炉模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数据直接以0取值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5月1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