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已纳入储备库归属于县市区的总量指标,由县市区本着节约、从紧的原则自主、无偿使用。县市区储备库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时,应充分挖掘本地富余排污权予以保障;仍然无法保障时,可申请市内统筹调剂。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交易获得,现有排污单位该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碳中和”金融债等,降低融资成本。...一、项目生成方面1.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紧扣建设美丽福州、可持续发展城市总体目标,建立生态环境治理分年度项目清单。
(四)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2025年1月—12月)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政府储备制度,依托环境统计和大气源清单等数据基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构建市、
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
第七条储备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第三章 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第八条各设区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支持环境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发展。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加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
七、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区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对本区排污权进行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
对水泥、陶瓷等“两高”项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实施排污权储备管理、对没有倍量替代的县(区)、市管各园区新建项目,不予总量审批。
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收入。(二)明确对象。纳入上海市青浦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三)明确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
《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
深化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排污权制度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利用市场化机制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升级。(责任部门:气候处、综合处、环评处、大气处、水处、固体处)7.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此次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成功签约,标志着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有力的迈出了全省推广步伐,为全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市场提供了实践经验,有利于破解当前排污总量供需矛盾问题,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促进全社会污染排放水平总体降低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指定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公开买卖的行为。...(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经环保部门授权,可作为政府排污权出让方和回购方;(二)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减排措施,有富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区流转、优化排污权市场交易方式。三是引导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主要包括激发自主减排内生动力,推进重金属排污权交易、优化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出让、受让审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二章 交易主体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
将符合条件的a级企业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支持相关项目获得去产能等腾挪出的能耗、水耗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以及省市两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情况纳入信贷审核体系,在授信审批、信贷发放、利率评定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对a级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以有偿取得排污权、知识产权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业务。
对符合储备范围、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三)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拟储备的排污权进行核定;(四)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审核意见向符合有偿储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出具告知书;(五)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组织开展排污权回购交易
,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机构购买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