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低挥发性建筑装饰材料。
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比例超过50%。全面推行建筑“光伏+”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和公共建筑电梯。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时,资规、发改部门要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和立项审批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配置要求纳
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完善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不断增加公共建筑监测数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规模化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到2027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2000万平方米。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到2027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
一是明确公共建筑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二是要求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报送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三是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级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打造高质量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大力推进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推动供热低碳绿色转型,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应用。到2027年,天然气消费量稳中有降,汽柴油消费量持续下
推动公共机构和场所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产品,优先采购使用一级水效产品。(三)健全节水法规标准。
聚焦节能服务与清洁供能,积极布局园区、公共建筑综合能源服务,搭建数字化能源管控与调度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和公共建筑电梯。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光储直柔”建筑。三、实施生态环境
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推进兰考县屋顶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特色工程。
市政支管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等污水管网排查工作按照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要求有序推进。(二)科学制定污水管网精细化治理方案。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支持公共建筑委托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以提升空调系统能效为重点优化建筑综合能效,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以空调、照明、门窗等为重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到2027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80万平方米。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老旧燃气厂站更新改造。
对标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
探索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消防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因地制宜完善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对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公共建筑、公共空间等进行节能降碳等提升改造,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
聚焦酒店、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参照国家政策标准规范,摸排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
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码头 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及省直机关办公建筑等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供更高的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