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厉查处禁燃区内煤炭燃用行为。到2025年,全市范围内基本完成淘汰35蒸吨每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农村用能低碳化转型,加快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监督管理;(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秸秆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十)林业与草原部门负责防火区和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煤炭的经营场所、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督察发现,湖北省8家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中5家违规使用高硫石油焦,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分别位于武汉市、荆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不该使用石油焦,反而长期使用高硫石油焦
依法依规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严控劣质散煤运销渠道,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严防散煤复燃。四、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各市县适时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严控新增耗煤项目,禁止新增煤电及自备燃煤机组,淘汰落后产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质量监督,逐步减少工业燃煤,有序降低煤炭消费水平。
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 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三、推进绿色清洁运输体系建设9.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喀什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严格执行。(三)实施锅炉综合整治各县市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防止散煤复烧。四、深化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全市禁燃区面积合计4925.6681平方公里。(详见附件)四、禁燃区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
〈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
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深圳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落实好补贴政策,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治理成效,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全市空气质量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划定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固硫蜂窝型煤,应结合旧城改造,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城市气化率。...加强煤炭散烧治理替代,优化提升清洁燃煤供应质量,落实完善商品煤炭标准体系,加强煤炭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推动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开展散煤制售、运输、使用等系列专项执法检查和巡查,做好禁燃区煤炉销售退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县市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合理扩大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督促使用合规燃料。推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有序引导恩施、宜昌等地减少薪柴燃烧、烧火粪等行为。
三、禁燃区要求(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