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业(项目)按照豁免条件设计和建设的,按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可直接纳入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2)。(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公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要求,乌当区400吨厨余垃圾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钼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验收组,按照相关城市整改进度,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现场踏勘
公示如下: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的函》要求,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企业和纺织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总包报价包含措施费(含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特措费等)、地基处理费用、障碍物拆除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含隐蔽工程)。...包含安全、职业卫生、能源等专篇设计及评审、在线验收、规划方案设计及报批。投标方须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总图布置,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性、完整性、合理性,满足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处)巩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成效,确保验收销号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综合处)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融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铊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环境保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详情如下: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
自贡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自贡市水务局2025年2月6日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整改任务: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自贡市生活污泥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验收会上,与会代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实地评估。验收组认为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完善、运行稳定、效果显著,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一致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四)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人造石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未造成生态破坏的;(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
本文件适用于制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二、规划与建设(八)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城乡污水专项规划相衔接。...(十一)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十二)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等。...》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