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调整:“(一)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三)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省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监测评估,对监测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
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部委监管、央企实施两个层面一起发力,细化规划实施阶段的对接合作,共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强化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合作,在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生态价值实现核算等方面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科技攻关
划定遂宁市水生态红线,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
,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厘清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划定并严守水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因地制宜强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实施控制单元限期达标规划,合理制定并逐一落实控制单元内各排污单位的任务及完成时限
,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一、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水污染源头预防(一)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管理。加快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一、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水污染源头预防(一)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管理。加快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城建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参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参与
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并新增了8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除了排污许可之外,修改草案还对总量控制、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做了系统设计和有机衔接,并与相关法律实现了有机衔接。在总量控制制度方面,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修订草案提出完
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二是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加快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参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省环保厅牵头
水污染防治法应增加实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