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第十二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协调联系铁路噪声相关事宜。...(五)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通过认证后,实现在含有水质重金属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噪声项目的检测报告打上碳足迹标识,显示相关的碳足迹信息,此举填补了检验检测行业碳足迹标识空白。...率先实践检测项目碳足迹核算,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针对检测实验室的主要输出成果检测项目进行碳足迹核算,龙岗分站率先取得水质重金属和建筑施工噪声等检测项目的碳足迹标识认证。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来往运输车辆禁止鸣笛、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尽量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作业、禁止高噪声设备夜间作业控制施工噪声。
第九条【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并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噪声测量方法及限值》jb/t 13712—2019)要求;电动设备噪声限值要求参照上述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旋挖钻机、混凝土泵车、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路面铣刨机。
(二)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1.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公路交通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2.工业行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3.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4.电力生产行业与输变电系统噪声控制技术;5.新型吸声材料、
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为10882件,占比为20.67%;交通噪声投诉为754件,占比为1.43%;工业噪声投诉为524件,占比为1%;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为40479件,占比为76.9%。
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作方式,噪声源集中时间和空间运行,减少噪声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施工时间控制在8时~12时、14时~20时之间,严禁夜间施工,因工艺需要必须夜间施工时需经生态境部门批准,并告知周边公众
第八条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修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扰民。提升铀矿冶等行业辐射防护标准,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标准,确保放射性物质全链条安全。
适用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等领域。...除去对各地的要求,《行动计划》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行业也提出要求,依据国家规定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威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强化噪声源头管控、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加大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
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结合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分门别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坚持形成合力,社会共治。
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分别占噪声源构成10.3%和2.8%。...“十三五”期间,银川市影响区域声环境质量的声源类型主要包括:社会生活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影响范围最大,分别占噪声源构成的54.7%和32.2%;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三)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1.落实施工场地噪声管控责任。
(含城市道路建设)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水务、市政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