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第十二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协调联系铁路噪声相关事宜。...(五)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工作。
通过认证后,实现在含有水质重金属项目以及建筑施工噪声项目的检测报告打上碳足迹标识,显示相关的碳足迹信息,此举填补了检验检测行业碳足迹标识空白。...率先实践检测项目碳足迹核算,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针对检测实验室的主要输出成果检测项目进行碳足迹核算,龙岗分站率先取得水质重金属和建筑施工噪声等检测项目的碳足迹标识认证。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并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
(二)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1.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公路交通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2.工业行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3.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4.电力生产行业与输变电系统噪声控制技术;5.新型吸声材料、
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为10882件,占比为20.67%;交通噪声投诉为754件,占比为1.43%;工业噪声投诉为524件,占比为1%;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为40479件,占比为76.9%。
适用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等领域。...除去对各地的要求,《行动计划》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行业也提出要求,依据国家规定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
结合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分门别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坚持形成合力,社会共治。
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分别占噪声源构成10.3%和2.8%。...“十三五”期间,银川市影响区域声环境质量的声源类型主要包括:社会生活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其中社会生活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影响范围最大,分别占噪声源构成的54.7%和32.2%;
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
3.住建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二)职能单位1.泰兴生态环境局: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固定设备(高音喇叭除外)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治污责任有效落实,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得到有效控制,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以噪声源头管理和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通过实施一系列管理、技术和工程措施,有效落实治污责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噪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安徽省计划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建立健全全省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以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为基础,以噪声源头管理和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
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筑施工噪声产生源头,分批分次遴选噪声检测技术相对成熟、噪声较小的施工设备,加快低噪声施工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引导施工设备技术进步,不断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减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干扰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对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主管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主要类别有:建筑施工噪声类、交通噪声类、社会生活噪声类、工业噪声类等,同一专家可归属不同类别。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五)危废处置设施提标改造。
适用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等领域。...针对噪声污染,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治理噪声污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依法被赋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
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