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消除;(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三)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七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条例中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施工完成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91.65%,面源污染削减率为87%。...项目通过设置植被缓坡带、雨水花园以及汀步等促进雨水径流下渗,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量,对于水质净化和防止水土流失有着重要作用,进一步改善了区域周边水质。
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
第十条【规划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不仅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1%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同时四季变化的水景观也使公园更加生态自然。
调整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认真审查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规划许可。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和规划单元。...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月13日前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参照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的关系,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2.2 mm,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经综合考虑,确定为55%。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浮物总量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并纳入规划条件。前款规定的指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标准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主要应对大概率、低强度降雨事件,其规模是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设计降雨量,采用容积法确定,以保证在设计降雨量下不直接向城镇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区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并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流程,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出台《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把雨水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项目的生态系统功 能,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建设屋顶 花园、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设 施,完成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制定《岳阳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实施细则》,细化海绵城市指标的管控流程,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纳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结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按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第九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在编制、修编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
实施城市体检省级试点,逐步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常态化机制,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市县级相关专项规划。
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乐山中心城区、县城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
加强效果导向过去的很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就是简单城市排水防涝、污染治理、再生水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方案进行简单罗列,再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简单分解到排水分区或者地块。
避免将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任务简单叠加,防止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局限于对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的分解。(八)合理划分排水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