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保障省市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和监测监管能力维持及建设、环境执法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3.美丽台州建设。...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保障省市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和监测监管能力维持及建设、环境执法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3.美丽台州建设。
第七条储备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第三章 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审查第八条各设区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七、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区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对本区排污权进行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
对水泥、陶瓷等“两高”项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实施排污权储备管理、对没有倍量替代的县(区)、市管各园区新建项目,不予总量审批。...新建煤电机组执行最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严格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政策要求,项目投产前须严格兑现减排承诺,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
《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
此次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成功签约,标志着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有力的迈出了全省推广步伐,为全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市场提供了实践经验,有利于破解当前排污总量供需矛盾问题,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促进全社会污染排放水平总体降低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指定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出让、受让审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
对符合储备范围、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三)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拟储备的排污权进行核定;(四)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审核意见向符合有偿储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出具告知书;(五)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组织开展排污权回购交易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对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排污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形成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储。
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
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受让方是指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有效引导排污权向优质项目转移,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指标需求,支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建立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交易系统)。
八、深化排污权政府储备和交易改革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统筹机制,对符合回购、回储条件的排污权指标,做到应收尽收、应储尽储,为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留足充裕的总量指标。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第八条 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
未申请暂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继续按照闽环保综合〔2022〕3号和泉环保〔2022〕27号文件有关要求,享受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的优惠政策。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要及时关注排污权市场情况、保障项目需求。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新增排污权4本台账管理机制,每月20日前将新增排污权(新增项目)、可交易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的减排项目)、政府储备排污权
出让方主要包括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以及拥有可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其他拥有排污权处置权的单位。
第二章政府储备排污权来源第八条【储备来源】政府储备排污权来源包括:(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等原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二)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回购的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