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监管单位的筛选排查,形成了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完成重点县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推进耕地周边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强化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
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计划》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载明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十五)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十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十七)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十八)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6.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6月14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省级抽查,同步核查2023年隐患排查“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行业单位防渗漏措施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到2024年底,实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八)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隐患排查等要求;(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十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十二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0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市级抽查,同步核查2023年隐患排查“回头看”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行业单位防渗漏措施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到2024年底,实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加快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完成6400余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累计将2058个地块纳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八)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隐患排查等要求(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十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形成了《上海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
符合调整条件的重点监管单位,在名录调整前仍需履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义务。第八条 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类补助资金357万元,拟安排项目2个,其中:(一)土壤污染防治类分配资金金额97万元,拟安排项目1个,即汕头市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项目拟分配资金95万元;(二)
,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是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地属权或用途发生改变时,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整改目标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动落实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防止新增污染。对土壤修复活动加强监管,防止二次污染。三、整改措施(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