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等
会议通报了2023年度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信用修复要求。10家被评定为红牌不良企业代表作了表态发言。...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环保警示和不良企业约谈会,主要是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帮扶指导企业整改问题和信用修复,督促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为改善其信用评价结果,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信用信息,修复信用记录的活动。
加强城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应用,探索依法依规建立城市数字服务供应商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闭环。
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环保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和使用研究探索。三、13项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美丽广西建设加强美丽广西建设全面布局。
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编制全口径信用修复指南,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不再用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减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守法信用承诺,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为改善其信用评价结果,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信用信息,修复信用记录的活动。
第九条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支队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计分、异议复核、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谁查处,谁记分”、“谁监管,谁记分”原则,对参评单位记分定级。
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制作生态环境法律服务体检表,指导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法律自查;引导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开设生态环境“法治大讲堂”,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十二、指导企业信用修复。做好企业信用修复服务,对存在信用修复需求的企业加强信用修复指导。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时,增加企业信用修复权益告知环节。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收到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产业园区提交的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报厅务会审定。...四、环保信用修复第十二条 环保信用修复是指产业园区为改善环保信用,在改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修改其关联的环保信用信息,调整环保信用等级的活动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参评单位名单发布、信息归集、审核计分、异议复核、信用修复、结果发布及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第八条【记分有效期】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d级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第四章 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
环保信用评价减分项信息使用1次,并根据信用修复情况予以调整计分。环保信用评价开始前已经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减分项信息处理。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行为信息日常审核、异议申诉复核、信用修复复核和评价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记分有效期】扣分指标按照参评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差别化设置修复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实施动态修复,完成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牵头部门:办公室)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强环境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牵头部门:执法处)完善生态环境主要制度。
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缩短办结时限;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专项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支持力度。
积极指导、协助企业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消除因环境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提供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立等可取”服务,有效支持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申报补贴等工作。
编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规范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便利企事业单位申请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