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九、加强噪声防治技术支撑,提高噪声监管监测能力,科学设置各类噪声监测点位,推进噪声数字化监管平台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等建设工作。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如何布设?...自动监测站点投运对太原市开展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实现多站点同步监测、数据同步传输,在实时反映不同功能区噪声时空分布特征的同时,依托声环境监测系统平台,建成全市声环境信息数据库
从小范围到大尺度区域,均可广泛应用,为各地噪声污染防治提供决策支撑。功能区划分 噪声自动监测点位选择和优化...先河环保xhsn-301环境噪声监测仪助守宁静空间 静享美好生活先河环保xhsn-301环境噪声监测仪,可满足《hj 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适用性认证。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大型建筑工程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布设、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同时着力构建噪声自动监测体系,2025年1月1日起,9个中心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8.深化工业噪声污染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应优先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3.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测量仪器、安装要求、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依法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噪声监控。
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
包括在建的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施工工地数和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总套数,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隔声罩、隔声棚、移动声屏障等综合降噪措施情况,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情况和审批次数,施工噪声处罚案件数和罚款金额等
(五)采购需求:泗阳县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全县大气、水、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招标工作,统筹做好县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考核管理。
草案对此类噪声污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部门和处罚措施,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确立规则,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及时介入劝阻和调解,解决问题。
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维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自动监测系统分为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水在线自动监测、厂界噪声自动监测、废气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管理平台,所有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环境管理平台。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围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噪声投诉与处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绿色护考”行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发布了203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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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对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噪声自动监测。
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布城市重要区域噪声监测结果;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试点绘制噪声地图;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布城市重要区域噪声监测结果;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试点绘制噪声地图;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车站、建筑施工场地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噪声功能区划分,开展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
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在车站、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商业中心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逐步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