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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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01-19 09:0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本着“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协调一致,增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攻坚。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水质劣四类或不达标的海域加以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85%,入海河流水质与2015年相比有所改善,且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2020年底前,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0万公顷左右,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不低于28.07%,全省重要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140.03平方公里,全省红树林面积不少于269.16平方公里。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我省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年全省已调查登记88条入海河流(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见附3),2018年3月前,对16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应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并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沿海各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V类、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2018年6月底前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附3),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2018年至2020年,沿海各市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2017年排查登记,全省共有141个入海排污口,其中65个属于“两类排污口”(指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见附4),其他入海排口344个(指除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之外的其他入海水流,包括各类无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暂时豁免环境监管的人工排水设施)。2018年2月底前,沿海各市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和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情况报告(含设施名单),并报送省相关主管部门。2018年沿海各市继续加大“两类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四类以及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年底编制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非跨市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年,开展汕头港、大亚湾、湛江港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共同协作,共同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探索建立污染物入海监督检查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年至2020年,在全省重点河口、主要海湾逐步推广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市所辖的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全省沿海地区共有239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进行提标改造(见附5)。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扩大和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2017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省和沿海各市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严格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17﹞45号),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落实“未经审批各地不得通过船舶外运建筑余泥渣土、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港航部门加强相关装卸点特别是对非法装卸点的规范、打击,防止利用岸边设施进行非法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船公司经营许可发证管理,规范船公司经营行为;海事部门严格运输船舶及驾驶人员管理。沿海各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和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堵住非法转运出口,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及《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持续推进船舶动力结构调整,加快落实各地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快推进船舶修造厂和渔业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市政府应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住房和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年3月底前,沿海各市要编制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沿海渔业重点县(市)要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6号),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到2020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0万公顷左右。

(十)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防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四、保护海洋生态

(十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8.07%。

(十二)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并纳入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的规定予以落实。

(十三)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不再安排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将自然岸线保有率要求分解至沿海各市,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400公里。要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十四)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重点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十五)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进一步扩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种类,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前,新建2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珠海竹洲—横洲、台山上川围夹岛),晋级2个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湛江雷州湾中华白海豚、东莞黄唇鱼)、新建1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惠来石碑山角、汕尾遮浪角、汕尾品清湖、惠州考洲洋、深圳大鹏湾、广州南沙、珠海磨刀门、江门镇海湾、阳江月亮湾、茂名虎头山)。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十六)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1700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8万公顷。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十七)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沿海各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地区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十八)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

(十九)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加强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

(二十)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突破行政区限制,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十一)加强粤港澳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控。坚持协同共治、标准先行的理念,共同建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开展海漂垃圾和海洋微塑料源头治理及监测,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研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联动湾区多部门、多地区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突发海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议事事项,相关各市、各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沿海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按要求制定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沿海各市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境内入海河流全面建立省、市(指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镇(含街道、乡)、村(含居委会)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家对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考核要求,省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相关市,并纳入省政府对相关部门和各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省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地方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

(二十三)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八、加强公众参与,推动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以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等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

(二十五)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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