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800元运输尾款被对方恶意逃避支付,男子将23吨废炉渣倾倒在连山境内的公路边,造成环境污染,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3.66万元。
记者10月30日从连山法院获悉,2019年1月13日,彭某通过微信群承接到一单运输生意,将重约23吨砖厂废炉渣从肇庆四会市运输到清远连州市。废炉渣装车完毕后,砖厂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了4000元运输款给彭某,并承诺剩余800元尾款于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支付,彭某便开车将废炉渣运往连州市。
当行驶至连山小三江镇时,彭某打电话给目的地接应人员和砖厂老板,发现两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彭某认为砖厂老板故意逃避支付尾款,遂将该批废炉渣倾倒于小三江抛石界S263线上坡公路边位置上。经鉴定,废炉渣属于固体废物,并且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2020年6月11日,彭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某赔偿清理费、检测费、处理费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43.66万元。
连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废炉渣倾倒在公路边位置上,倾倒的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3.66万元。
法官提醒: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随意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会造成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污染,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人类生命健康。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达到三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