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此公司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喷漆废气吸收塔风机未运行。因此,属地生态环境局认定这家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最终,属地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然而,这家公司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中要求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公司才有安装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而此次被发现未运行的喷漆废气吸收塔,并不是公司环评文件中要求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是公司为了达到更好的治污效果,自行主动安装,公司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积极追求更好的环保治理效果而加重其义务,更不应当因此受处罚。
环评文件属于事前编制,其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治理措施,大多符合编制时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具有预测性和滞后性。然而,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多环评文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不能满足当下的要求。企业自行主动或是在属地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下,安装环评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对这些设施,到底有没有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如果这些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企业应不应该被处罚?
笔者认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防污治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无论是自行主动还是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安装环评文件要求以外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如果享受了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就应承担起对应的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
上述案情便符合这种情况。2021年,这家公司属地政府发布了涉气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此公司作为重点企业在整治范围内,要求其2021年年底前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为此,公司投入近20万元安装了废气治理设施,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属地生态环境局发放补助6万余元。这家公司在享受资金补助的同时,应该承担起相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的义务。因此,当企业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被处罚是合理的。这家公司最终行政诉讼败诉也证明了这一点。
为鼓励企业自行主动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笔者建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给予这些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如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应急天气管控豁免以及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等。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告知企业即使不是环评文件要求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也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要做好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工作。此外,加强对这些设施的运行维护指导。例如,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推出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自查自纠小程序,执法人员主动上门,协助企业将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小程序管理,指导企业逐步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现场检查中,如环评文件要求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出现不正常运行使用等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罚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性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充分运用轻罚免罚以及自由裁量权等,降低企业的处罚金额,给予企业整改的机会。如企业仍存在故意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让自行主动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真正发挥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