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因排污权交易变更排污权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受让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重新申请、变更、调整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系统、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和富余排污权交易先行先试优势,进一步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拓宽富余排污权实现获利途径,引导和增强企业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内生动力。
同时,做好2023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间新批环评项目或新发排污许可证企业vocs排放量登记工作,后期纳入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管理。...(或备案)的企业名单、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筛选出已取得环评批复(或备案)且正常生产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排污单位、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委托材料) 出让方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交易、协议出让结果公示、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结果公示,应线上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
(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第十一条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5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市场形成,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第八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单位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新建煤电机组执行最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严格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政策要求,项目投产前须严格兑现减排承诺,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对水泥、陶瓷等“两高”项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实施排污权储备管理、对没有倍量替代的县(区)、市管各园区新建项目,不予总量审批。
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二是突出核心、推动衔接。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二)明确核定权限。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
纳入本市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新增主要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总量可在全市或地区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平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将多份《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一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有偿使用的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形式载明,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许可。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经交易购买排污权后,由政府储备管理机构核发排污权证。
出台《宿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构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常态化推进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差别水电价和绿色信任保护政策。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出让、受让审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其排污许可证确定许可排放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无偿获取的初始排污权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的,需先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交易价格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六)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向排污单位拨付交易资金,将回购排污权纳入储备;(七)生态环境部门为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排污权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企业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权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让起始价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
二、核算办法(一)vocs排污权核算方法按以下顺序选取:1.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vocs计算源项不存在漏项情况时,直接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量。...(四)现阶段vocs排污权核算的是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涉vocs工业排污单位。
第五章 交易申请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