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案):为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和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并对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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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案)

2023-06-07 09:28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案):

为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和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并对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现将3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临汾市尧都区某建材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以下简称“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某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经查,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的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3。执法人员调取现场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软件的运行情况,并检查软件上运行数据库中的函数部分,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3,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尧都分局对该企业拟处罚款53万元。鉴于该公司为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尧都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利用虚假数据掩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尧都分局坚持严的总基调,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惩重罚,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规范企业自动监测运行管理,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 临汾市翼城县某建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以下简称“翼城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翼城县某建材公司分析仪显示二氧化硫校准浓度与站房内标气浓度、运维人员校准使用标气浓度不一致,在线监测站房外安装有监控视频手动开关。调取站房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3月20日至3月24日站房监控视频多个时段缺失。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黄某某于25日凌晨独自进入站房操作分析仪。经查,该公司员工擅自将二氧化硫校准浓度由265mg/m3设置为50mg/m3,人为控制站房外监控视频开关致使监控视频缺失。该公司涉嫌通过篡改自动监测分析仪参数,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翼城分局对该企业拟处罚款38.5万元。鉴于该公司为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3月31日,翼城分局将案件移送至翼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站房监控视频发现可疑线索,迅速调查取证,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实勘验、固定证据,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有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晋城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晋城市某热电有限公司巴公供热站1号燃煤锅炉11月16日22时启炉,17日2时投煤,2号燃煤锅炉11月19日5时启炉。排放口配套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11月16日17时10分开始有数据上传,当日22时20分数据上传中止,11月19日16时50分再次有数据上传(均为0),当日17时30分数据上传恢复正常。经查,该公司16日22时20分至19日16时50分期间无数据上传至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平台为在线站房外置电源人为进行断电导致。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8.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2月1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数据可疑异常数据综合开展研判,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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