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通过依法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开展现场核查时,应当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排污登记表记载的排污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二)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一)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未造成污染后果,且水污染物未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接到线索后,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该公司核查,调阅该公司相关时段自动监控数据信息,核查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即超过许可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将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评价体系
【查处情况】万柏林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参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罚款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审批手续合规】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加工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对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89万元,对其未按规定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不断提升法治保障能力,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营商环境优化,我厅整理了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排放污染物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的自然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然保护地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