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
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核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于9月底前完成核定,并提交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二)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办法(2023年10月—2024年7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丽水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类核定方法
对于采取节水改造工程减少取用水排污、碳排放的企业,可用取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配额依法依规办理抵质押贷款。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合理增加贷款方授信额度,同时可采取主动授信方式为贷款方核定授信额度,在审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专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三是优化贷款期限。
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价格文件
纳入市(州)级储备的,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纳入省级储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二)公示。...第七条储备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
针对上述基础设施节能降碳项目,评选若干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性的按照经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环境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发展。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加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
三、规范排污权核定根据固定污染源管辖权限,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公示后确定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二)明确核定权限。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明确核定权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
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四是强化排污权资产金融赋能,主要包括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区域排污权租赁、创新排污权金融产品。五是健全排污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强化制度设计,强化数据管理,强化排放监管、强化科技支撑。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二章 排污权的核定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
第三章 排污权出让第十条 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应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求和排污权市场需要,对储备排污权实行动态调控。政府储备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
排污权抵押期间,保留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我区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已核定排污权的企业法人。...;(三)年度排污量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排污量的;(四)未按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
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缴费,请企业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否则需企业自身承担相应责任。...vocs初始排污权核算核定办法的通知》(台印发(2023)47号)文件,现对温岭市内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或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艺的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核定。
第四章 定量审查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可出让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出具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
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照“测值测量、定值定量、用值用量”三个环节,2027年底前试点探索核定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根据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核定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与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的有效结合
:一、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核定,基准价格为6000元/吨,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61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污染治理成本,现将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