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
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核定方法及排污权分配流程、确权形式。...(二)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办法(2023年10月—2024年7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丽水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类核定方法
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价格文件
三、规范排污权核定根据固定污染源管辖权限,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公示后确定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二)明确核定权限。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明确核定权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二章 排污权的核定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
协助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三章排污权核定第十条全省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04违法责任核算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如不按时核定并购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视为无总量、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排污权总量排放等违反总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存在闲置排污权的企业29家,经核定闲置排污权为191.47t/a。...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核定情况的公示,全市完成具备核定条件的320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工作,其中重点企业33家,非重点企业287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结果为1352.29t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建立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交易系统)。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该规范适用于厦门市域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原则及流程,我局草拟了《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回购排污权核定】申请回购排污权的数量应符合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规定。
持续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推动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融合,推行排污权核定网上审批,强化新建项目排污权要素保障。
第七条现有排污单位应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案核定排污权,并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排污权。排污权核定方案应向社会公示。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和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资金审批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对排污单位申请的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
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改革,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重金属排污权交易,鼓励各地开展排污权储备、富余排污权核定与交易,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日前,浙江发布全省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公告。...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规定,我厅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做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