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 vocs)三类大气主要污染物。
排污单位因排污权交易变更排污权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受让情况,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四)通过排污权回购、质押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总量指标。...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及归属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依托宜昌市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管理。
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支持辖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碳中和”金融债等,降低融资成本。...开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对申报进入“市级库”的,其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间较目前缩短30%以上;对已进入“市级库”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好用地、用林、用海、用能、施工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
加强排污权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现排污权指标应保尽保。(三)强化跟踪通报。加强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开展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跟踪督促工作推进。
(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县(市、区)分局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批复”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核定和分配及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指标电子竞价工作
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指标的,应提交(一)(二)(五)款材料。...贷款机构出让抵押的排污权指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贷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四条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排污权指标调剂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
加强排污权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治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现排污权指标应保尽保。(三)强化跟踪通报。加强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开展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跟踪督促工作推进。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第四条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火电行业排污权指标调剂原则上在本行业内进行。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
对水泥、陶瓷等“两高”项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实施排污权储备管理、对没有倍量替代的县(区)、市管各园区新建项目,不予总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非电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非电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严格禁止新建自备燃煤设施。支持热电行业加强管网建设,提高工业园区供热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环评削减替代量完成排污权交易。(二)明确平台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排污标准、总量控制指标、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排污许可制度;(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六)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环保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和使用研究探索。三、13项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美丽广西建设加强美丽广西建设全面布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继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厚植生态环境优势,在推动绿色发展上实现更大进展,全面完成国家考核指标任务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第五条 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纳入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核算的、2015年以来已取得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的,且涉vocs总量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及试点区域有地方管理要求的其他排污单位,...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设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试点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单位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优化完善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环评处、大气处、水处、综合处)3.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深化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排污权制度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利用市场化机制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升级。(责任部门:气候处、综合处、环评处、大气处、水处、固体处)7.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闲置超过1年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闲置期超过3年的,其闲置的无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收回;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统一回购。
围绕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规划目标和重点领域,以规划近期(2023-2025年)为重点建设期,分类提出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六大体系重点工程。...出台《宿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构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常态化推进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差别水电价和绿色信任保护政策。
跨市区域交易的,受让区域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的,其排污权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划转至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的单位。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
将符合条件的a级企业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支持相关项目获得去产能等腾挪出的能耗、水耗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以及省市两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全力保障a级企业用水、用煤等指标需求和正常生产用能、物流运输。